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等作为企业的主体标识,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提升知名度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查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开始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带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某能源公司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将其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包含“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且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某能源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系恶意变更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带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某能源公司80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起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某科技公司将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带有“远景”字样企业名称的时间晚于某能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远景”字样的时间,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属科技领域,一般公众无法区分企业产品和服务来源,易造成混淆。某科技公司注册含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带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案涉字号的知名度、某科技公司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某能源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 80000 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专属性质。经过长期运营后,企业名称又与企业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紧密相连,成为企业商誉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可能导致企业商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自贸港知产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加强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法官释法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市场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可能侵害他人企业权益,也可能导致自身面临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若要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审慎考虑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是否与他人企业构成竞争关系、是否足以引起混淆或误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