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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以地名、行业服务标识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含有地名的行业服务标识不能为某一经营者独享;以其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呈现的搜索结果,若能明确区分服务来源的,即便该搜索结果指向的经营者与在先具有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该经营者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以地名、行业服务标识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1450号〔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含有地名的行业服务标识不能为某一经营者独享;以其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呈现的搜索结果,若能明确区分服务来源的,即便该搜索结果指向的经营者与在先具有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该经营者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未剥夺相关公众信息选择权的互联网搜索结果所涉网络宣传推广行为,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因此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基本案情】

  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辉公司)起诉称,其长期经营“广州国际鞋类、皮革及工业设备展览会”(以下简称显辉展览)并在鞋展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主张显辉展览即为“广州鞋展”,其对“广州鞋展”一词享有权利。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旅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以下简称鞋机协会)经营“广州国际鞋机鞋材皮革工业展”(以下简称瑞鸿展览),在百度显示的以“广州鞋展”为搜索词的瑞鸿展览经营网站链接中设置“官网”字样,对瑞鸿展览的相关宣传信息与显辉展览的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等高度重合,且宣传的参展人员数量与实际明显不符,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请求判令瑞鸿公司、广旅公司和鞋机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瑞鸿公司与显辉公司均从事展览服务,鞋机协会虽为社会团体法人,但亦实际从事展览服务,故二者与显辉公司均存在密切的竞争关系。显辉公司作为与广州鞋展存在特定对应联系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广州鞋展”的目的一般为寻找该展会的官网或相关信息,被诉链接标题、内容中标识为“官网”“广州鞋展”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点击链接访问的是显辉展览的官方网站,且内容中关于参展商家数量属于明显夸大,相关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判决瑞鸿公司、广旅公司与鞋机协会向显辉公司连带赔偿10万元。

  瑞鸿公司、广旅公司、鞋机协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进行宣传推广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显辉公司诉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广州鞋展”一词是指代在该地域进行的鞋展服务活动,不为某一经营者所独有;显辉公司经营的“显辉展览”虽然享有依托其商业模式取得的竞争优势而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能对“广州鞋展”名称享有独占权利;假若允许显辉公司将显辉展览等同于“广州鞋展”,则存在垄断经营之嫌。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显辉公司主张被诉侵权链接显示“官网”字样,以及展会时间、地点、参展人员、数量和进入目标网站之后展示的时间、地点、展会内容等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官网”字样虽属瑞鸿公司等自行添加编辑,非百度官方认证,但根据百度推广认证公布的一般规则,相关公众能够辨别出该“官网”字样并非百度认证的结果,不会因此导致相关公众对该链接产生较高的信赖,进而对其作出唯一的选择;“广州鞋展”搜索结果页面中被诉侵权链接文字内容及进入链接后展示的展会时间、地点同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并非显辉公司所独有,瑞鸿公司等展会经营者有权依据其自身经营需要自由选择展会时间、展会地点以及展会内容。即被诉链接网站内经营主体、展会资讯信息明确,展览时间、地点作为公共资源可供市场经营主体自由选择;参展人员数量随商业交易动态变化,相关公众不会因参展人员数量即产生错误判断;显辉展览标识鲜明,宣传规模更优。综上,被诉链接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网站是显辉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被诉行为未干扰以“广州鞋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形成的自然排序结果,也未排除显辉公司链接一同呈现且居于首位的权利,即使对显辉公司造成一定交易机会的减少,也属于正常的商业损害,为市场竞争所容,司法对此不过度干预,故显辉公司并未因被诉行为而受到损害。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显辉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百度搜索宣传推广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确以地名、行业服务标识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该标识不能为某一经营者独享;以其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呈现的搜索结果中,对相关搜索结果在百度链接设置“官网”字样及相关链接所涉宣传信息的行为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百度搜索引擎的工作与认证方式、经营主体及宣传信息的辨识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等作出判断。该案表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并重的司法态度,引导处于长期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注重打造品牌优势,避免经营混淆,形成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免陷入诉累,对互联网环境下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及不正当竞争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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