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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共享电单车准入企业数量?江西德安城管局行政垄断被纠正

来源于 南方都市报 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德安县城市管理局在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确定3家共享电单车企业为本地共享电单车合作伙伴的行为,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又一例共享单车行政垄断案件被通报。

  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江西德安县城管局与三家共享电单车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做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通报显示,2023年6月20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德安县城市管理局以引入共享电单车公共出行服务合作伙伴的名义,分别与3家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定了德安县辖区内共享电单车服务的运营主体。

  具体而言,甲企业的运营期限5年,限定投放共享电单车数量为1000辆;乙企业的运营期限2年,未提及数量;丙企业的运营期限2年,限定投放数量1000辆。

  此后,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未允许其他企业进入本地共享电单车市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德安县城市管理局在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确定3家共享电单车企业为本地共享电单车合作伙伴的行为,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德安县城市管理局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有关合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引入共享电单车的通告,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德安县主城区共享电单车市场。

  据南都记者了解,为解决共享单车无序摆放等乱象,多地城管局纷纷通过招投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制市场准入企业数量,进而控制共享单车的投放管理,却没有意识到这一做法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从国家反垄断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来看,共享单车行政垄断也已成为各省查处重点的反垄断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如何有效实现城市管理又不破坏市场竞争?曾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时,不仅要事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还应多花心思,考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工作或进行小范围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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