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案例 > 案例动态 >正文

以注册商标“擦边”植物新品种权名称,法院判了!

来源于 济南中院 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在本案中,山东某种子公司控告寿光和平原某种业公司侵犯其“鲁葫1号”西葫芦品种权。寿光公司辩称其使用“鲁葫1号”是合法使用“鲁葫”商标,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在侵害西葫芦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的西葫芦品种使用了与权利品种相同的名称“鲁葫1号”进行生产、宣传、销售,在被诉方拥有“鲁葫”商标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子公司系西葫芦品种“鲁葫1号”的品种权人。寿光某种业公司、平原某种业公司通过广告、展陈、观摩及订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生产和销售标有西葫芦新品种“鲁葫1号”字样的西葫芦品种。寿光某种业公司经过授权可以使用“鲁葫”注册商标。山东某种子公司认为寿光某种业公司、平原某种业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寿光某种业公司认为其包装、销售的产品标注“鲁葫1号”系对“鲁葫”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所售品种实际为“京葫4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寿光某种业公司抗辩其包装销售的产品标注“鲁葫1号”系对“鲁葫”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但涉案侵权品种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了“鲁葫1号”字样,而并非“鲁葫”文字商标,且该产品上也明确标注了“品种名称:鲁葫1号”及“寿光某种业公司”等字样,同时考虑到其具有蔬菜种子生产经营范围,在无证据加以否认的前提下,应推定其进行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平原某种业公司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了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其进行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综上,法院判决寿光某种业公司、平原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损失50万元和3000元。判决后,二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该判项。

  【法官说法】

  本案是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正面将“鲁葫”与“1号”连续使用,改变了“鲁葫”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以商标性使用为由主张不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本案入选了最高法院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查看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内容,请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


本文共计1067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上海警方捣毁一假冒华为手机衍生产品犯罪团伙,案值超五百万元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