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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为引流胡乱标注商品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厦门市思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三门青蟹中心发现花生公司在其网店使用“非三门”和“三门”作为关键词,认为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即使使用了“非三门”,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使用方式仍能实现引流效果,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花生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三门青蟹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秋风起,蟹正肥,八月中秋闻蟹来,市场上的蟹品种五花八门,产地也不尽相同,电商们为了卖蟹更是使出浑身“蟹”数,那些为了引流胡乱标注产地的商家,我真的会“蟹蟹”你

  “三门青蟹”是浙江省三门县的特产,曾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以及浙江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诸多荣誉。多个“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为三门青蟹中心。

  花生公司在淘淘平台开了一家卖蟹的网店,店里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南沙青蟹”的商品链接,宣传语写得十分醒目诱人:“南沙鲜活青蟹大红膏蟹2只装海鲜水产非三门媲美黄油蟹海螃蟹红鲟”。

  三门青蟹中心认为

  花生公司在商品链接标题上组合使用“三门”及“青蟹”的行为起到了关键词引流的作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花生公司则认为

  网店在链接和商品介绍中都已经明确标示销售的青蟹产自“南沙”,使用“非三门”是如实描述,而且商品链接并没有完整使用“三门青蟹”字样,而是把“三门”和“青蟹”分开。通过设置关键词给商品创造更多展示机会,是电商的底层逻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花生公司设置的标题在“非三门”前使用了“南沙”二字,且在商品信息中标注厂址和品牌,一定程度上指示了其所售青蟹的地理、销售商来源,但互联网环境有其特殊性,在淘淘网上以“三门”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亦可搜索到花生公司的销售链接。

  因此,使用“非三门”和“三门”所实现的引流效果是相同的。花生公司所售产品是广州的南沙青蟹,在标题使用另一个知名的青蟹产地“三门”实无必要,其在“三门”之前加上“非”字,是否定产品来源于三门县,表明其并非想通过“三门”来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而是意图通过“三门”作为关键词来增加自身产品被搜索到的机率。

  权利方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由“地名+商品名称”组成,对其中“地名”的不当使用,既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互联网环境下,在链接中使用“否定词+地名”,或同时使用多个地名进行引流,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不合理获取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以此增加自身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的商业机会,实施搭便车、攀附行为,进而不当获取竞争优势,即违反了同业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高产品曝光率应当从提高产品品质、打造良好口碑出发,避免使用不合理、不正当、不必要的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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