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基本案情起诉人某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拓公司)在天猫开设运营名为“某岚旗舰店”的珠宝首饰店铺,2021年将案涉7副原创美术作品设计成产品在店铺内销售。被起诉人颜某在淘宝网开设运营店铺,某拓公司认为颜某店铺内销售的7款产品完整剽窃了其原创美术作品,侵犯了其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颜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起诉人相关损失合计5万余元。某拓公司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某拓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某拓公司住所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人住所地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某拓公司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对某拓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某拓公司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包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案中,起诉人住所地既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亦依法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起诉人住所地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玄小辖说管辖】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遴选为第223号指导性案例,确定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管辖依据。该指导性案例指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是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应以该条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同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管辖依据。故根据上述指导性案例裁判精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不能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亦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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