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 第4期 > 目录 > 正文

封面故事|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出发┃封面故事(一)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4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24年8月20日

权利人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需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相似。通常通过对比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来判断。如果无法获取这些程序,权利人可以通过展示软件运行界面、结果、数据结构等相似性,或相同的标识信息、设计特征等来完成举证责任。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则推定软件相似。

本文共计0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终端商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问题与出路

下一篇:信网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再审视——以第2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