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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全国首案!北京法院认定商标维权中滥诉互联网地图不具正当性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4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24年8月20日

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发展带来的新类型诉讼,回归本质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地图服务有其显著的特点,属于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地图服务之外的其他信息服务,应当结合场景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商标维权应当选择正确的侵权人,进行合理维权,避免滥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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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佳 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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