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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及非遗案件审判难点研讨会在四川阿坝成功召开

来源于 知产财经全媒体 日期 2020年09月21日

9月1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以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下,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地理标志及非遗案件审判难点研讨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为地理标志及非遗产品的保护与发展建言献策。

  9月14日,历时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签署,此举将进一步促进双边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发展,扩大中欧贸易规模。在此次中欧地理标志互认目录中,四川省作为我国地理标志第一大省占有较高比例。四川拥有丰富的自然及人文资源,以阿坝州为代表,其农业畜牧业产品丰富,各民族文化交融创造出了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通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助力阿坝发展生态经济,从而进一步保护民族精品,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基于此,9月1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以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下,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地理标志及非遗案件审判难点研讨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为地理标志及非遗产品的保护与发展建言献策。

  本次会议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地相关政府领导表示,开发、利用、保护好非遗类地理标志,推进非遗类地理标志健康发展,既是新时代地理标志发展的需要,也是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创新途径。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进一步推动非遗类地理标志事业的长足发展,全力维护非遗类地理标志的权威性,助推特色产业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增光添彩。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海向大家介绍了阿坝州地理标志及非遗的相关内容。当前阿坝州拥有松贝、卡子核桃等11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金川雪梨等33类地理标志商标。同时阿坝州创造出了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羌族瓦尔俄足节、羌笛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项,川西藏族山歌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9项,民间文学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10项。秦海指出,针对目前地理标志产品存在的侵权案件,全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对地理标志产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什么、怎么保护、怎样高质量发展”三大命题,不断提升打击侵权的力度。同时不断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合力,积极发挥司法在地理标志产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在致辞中指出,截止2020年4月,四川省被核准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共有295件,全国排名第一。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达5500亿元,占全省GDP的11.8%。同时,她从行政及司法两方面介绍了四川省对地理标志及产品品牌的重视和保护。一方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农产品分级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农业“10+3”产业体系建设,培育打造品牌加快推动地标农产品产业发展,为四川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四川名酒、名烟等老字号、川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件,依法惩治侵权行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主题发言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曾德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罗晓碧,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钟晞鲲,武汉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尹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宋健分别围绕明地理标志保护的特殊性、司法保护情况等问题发表主题演讲。

  曾德国教授指出,目前地理标志与地理位置容易产生歧义,多部门管理现象依然存在,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仍未达到理想状态。对此,他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行业协会应作为地理标志维权的主力,对区域内生产经营者加强教育,实施必要的统一管理;二是把握产业发展与限制的冲突,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坚持“量少、质优、价高”的原则,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三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打造一批“国家品牌”。

  罗晓碧法官介绍了阿坝州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其纠纷类型逐步趋于多元化。同时,阿坝地区地标商标产品存在准入门槛低、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率低等问题。对此,她指出,要规范评估体系,严格地理标志准入;推进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夯实农产品的竞争力;凝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合力统一管理机制;前瞻性引导品牌经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钟晞鲲副庭长围绕地理标志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对损害赔偿确定的作用展开演讲,对商标法相关内容予以解释。他指出,商标法给予地理标志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地位,对特殊地理标志商标给予了更宽的禁用范围。同时,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品质保障功能,不仅可以作为地标商标侵权判断的考量因素,权利人履行保障义务的成本也可以作为确定损失赔偿的考量因素。

  尹为庭长介绍了武汉中院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并从相关案例中总结了一些观点。他认为,包括以“产地+商品名”或直接以“产地”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系地理标志商标特有的命名规则;综合当事人利益保障、举证难易程度、距离证据远近角度分析,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所指向的特定产区;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许可,不管是产区外还是产区内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不能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区的,相关经营者可以对商品的产地进行合理表述。

  姚兵兵庭长以“盱眙龙虾协会与江宁区建红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对使用证明商标具备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讲解。他强调,地理标志是具有高度亲农性特征的保护对象,其保护不仅应关注标记传达的交流含义,更应关注以标志为符号和象征特殊产品本身。且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原产地的特色产品具有一定的区域象征意义,商标法依据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应该以消费者认知为基础,以制止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为核心。在保护中应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殊性及侵权判定规则的重视和区别对待。

  宋健法官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以及保护的新进展。针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若干问题,她表示,地理标志类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一般应限于“地名”+“产品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而不宜扩大为禁止他人单独使用地名或者产品名称等其中一项要素。同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特殊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范围的确定和保护规则,既要遵循《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又要兼顾地理标志的特殊性。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标志使用行为,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应依法予以处罚。

  除主题发言外,主办方还邀请了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龙小宁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刘晓海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副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杨丽庭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倪惠岗副院长,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秦海院长以及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何其军院长参与了话题研讨,讨论环节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林秀芹教授主持。

  本次会议紧跟当下热点问题,讨论内容深入详实,将为各地区地理标志及非遗的培育、保护及发展提供更多新的可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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