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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救济中的司法适用”座谈会成功举办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比例原则作为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基于侵权情节、公共利益等因素限制禁令适用的案例。基于此,3月2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与知产财经主办的“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救济中的司法适用”座谈会在重庆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旨在凝聚理论共识、梳理裁判规则,为我国完善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制度中的适用提供智识支持。

  近年来,随着全球科技竞争加剧,专利侵权禁令救济的司法适用日益成为创新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焦点问题。比例原则作为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基于侵权情节、公共利益等因素限制禁令适用的案例。同时,行业对此亦高度关注:一方面,高科技企业担忧宽松的禁令救济可能被用作竞争压制工具;另一方面,新兴行业呼吁通过比例原则细化侵权救济标准,防止司法资源错配与产业链动荡。基于此,3月2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与知产财经主办的“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救济中的司法适用”座谈会在重庆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旨在凝聚理论共识、梳理裁判规则,为我国完善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制度中的适用提供智识支持。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培育在致辞中谈到,比例原则的引入,为优化禁令救济的适用边界提供了科学路径。从国际经验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倡导成员国在执法中贯彻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国内立法层面,民法典与专利法通过禁止滥用权利条款,为比例原则的法律适用奠定了规范基础。聚焦比例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中的差异化适用,是对国际规则的科学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主题一:停止侵权救济利益失衡的可能情况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与政策总监黄怡以“全球专利纠纷停止侵权救济的法律框架和实践进路”为题作主旨演讲,系统梳理了通信领域停止侵权救济的国际司法差异与中国实践。她指出,停止侵权救济在激励创新与促进共享间的矛盾凸显。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及司法实践呈现差异化路径:美国采用“eBay 四要素”原则判断是否给予衡平法的禁令救济;德国以“侵权即停止”为原则,在2021年专利法修改中引入比例原则;欧盟法院以华为诉中兴案建立的FRAND谈判框架为基础,通过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禁令适用,UPC通过禁令颁发影响许可进程;中国以民法典、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停止侵权救济及其例外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探索比例原则的适用及全球许可费率裁判规则。针对全球专利纠纷新趋势,她建议,技术密集型企业需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善意进行谈判,关注全球SEP动态,积极参与SEP全球治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袁嘉以“专利纠纷中停止侵权救济的比例原则适用问题”为题作主旨演讲。他从比例原则基本内涵与制度价值、比例原则与民法其他原则之间存在的关联、完善比例原则的适用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度阐述,强调比例原则必要性、适当性、均衡性的三层次审查标准在汽车、手机等高度整合产业中的特殊意义。他提出可从立法、司法、执行三层面完善比例原则适用:立法层面应明确比例原则例外条款,司法层面需发布案例指引细化裁判标准,执行层面需探索强制许可、分期赔偿等多元救济方式。

  主题二: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禁令救济的司法适用(非SEP)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总监王欣
以“专利禁令制度的平衡与重构—以高科技行业为视角”为题作主旨演讲,结合半导体产业特性与跨国诉讼实践,系统阐述了非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深远影响。通过剖析英特尔在德国遭遇的专利禁令案例,她揭示了传统“侵权即停止”规则与产业现实的冲突,凸显比例原则适用困境。针对非SEP案件的特殊性,她提出要重构比例原则适用框架,明确复杂产品专利侵权的比例原则适用规则,区分专利对产品核心功能的实际贡献,考察禁令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对相关第三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遏制专利劫持行为,保障技术密集型产业可持续发展。

  宝马集团中国知识产权总监靳韧以“比例原则的路径与补偿”为题,结合中德司法实践,系统分析了技术密集型产业专利禁令的制度困境。他指出,德国2021年《专利法》修订引入比例原则,目的是避免在停止侵权执行过程中产生明显利益失衡,是对一刀切制度的纠偏。他强调,中国技术类发明专利领域尚未适用比例原则,但著作权、商标领域已探索差异化救济。针对防范滥用,他提出非复杂产品、故意侵犯、涉案专利占比高三种情形不属于利益失衡。他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比例原则适用标准,如设置宽限期、临时许可等替代和过渡措施,既保障权利人合理权益,又避免机械裁判制造不合理的困难,从而引发阻碍创新的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以“比例原则与权利滥用”为题作主旨演讲。他从法律原则角度探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公法,核心为“禁止过度”,旨在平衡公权力与私权。知识产权因法定垄断性(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易被滥用,尤其在“专利劫持”中,NPE常以微小专利要挟企业支付远超合理许可费的和解金(如美国黑莓案以6亿美元和解),造成权利人与实施人利益严重失衡。现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抽象且侧重主观恶意,难以应对复杂技术产品中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的客观失衡。对此,他建议将比例原则引入知识产权法,架构具体要件:一是衡量权利行使是否造成“不合比例困难”(如技术产品微小侵权引发全产业链停摆);二是结合诚信原则审查双方行为正当性;三是建立补偿机制平衡禁令限制。

  主题三:比例原则在SEP案件的适用

  OPPO公司知识产权策略负责人余媛芳
围绕"案例视角看SEP争议中FRAND与比例原则的适用"主题展开分享。她指出,作为典型专利密集型产品,智能手机行业近年来频繁遭遇司法禁令挑战,头部厂商因SEP许可费纠纷在多国被颁发禁令或临时禁令。通过解析UPC和德国法院最新判例,她强调尽管司法机关仍在SEP侵权案件中下发禁令救济,但也会运用比例原则对救济措施强度进行适应性调整,这凸显了比例原则在SEP争议中独立于FRAND原则的独特价值。对于构建兼顾技术创新激励与产业健康发展的平衡性专利保护制度的路径,她也从法律政策体系完善、司法裁判机制创新和产业协同生态构建三个维度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

  小米集团法务总监庄子昂以“近期SEP案件分享”为题作主旨演讲。他指出,欧盟SEP立法因利益博弈夭折,反映出标准必要专利(SEP)保护失衡问题。英国法院通过临时许可制度探索解决方案,核心为SEP谈判双方提供一个与禁令救济相比更均衡的替代救济手段,符合比例原则的精神:1.临时许可费率采用双方报价的中间值;2.强调FRAND原则不仅约束谈判的结果,也约束谈判的过程,要求双方的善意谈判延及诉讼程序,并接受法院费率裁决;3.以临时许可替代禁令,防止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胁迫超额许可费。4.在全球费率裁定的程序中,实施人提出了临时许可要求,如果权利人依然在平行诉讼中积极寻求禁令,那么将被法院视为违反FRAND原则。这种动态调整机制,尝试平衡创新激励与产业发展,避免权利人通过专利挟持,收取超FRAND水平的许可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以“实现FRAND目标的比例原则适用:技术、市场与法律”为题作主旨演讲。他认为比例原则在SEP领域的核心是跳出概念争议,聚焦技术贡献与产业链价值平衡,技术、市场与法律的交互即为比例原则。他强调,SEP纠纷本质上是定价问题,技术层面则是实际价值的量化,对此,他建议:要看到SEP许可的交易本质,司法介入可考虑在确定SEP全球费率区间的前提下,推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费率,促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亦可起到限制权利滥用、防止非核心专利搭便车的效果。长远来看,需构建动态适配机制,对高集成产业(如汽车)按模块拆分技术价值,过滤非必要专利,最终实现创新保护与产业链安全的平衡。

  最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在总结中提到,一是要注意到我国私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德国公法上比例原则的差异。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上,不管是12字方针还是16字方针,都有“比例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比例原则。我国私法上的比例原则可源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也强调是否停止侵害“应当根据情况”,从而实现从形式的公平正义到实质的公平正义。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中是否引入以及如何适用比例原则,最早可追溯到“武松打虎”案,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强调了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判决不停止侵害,该理念为此后最高法院的文件以及《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所吸收。二是再系统研究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责任中的法理基础。侵权而不停止侵害,一方面根源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另一方面也是源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客体除了具有财产属性外,还具有比传统财物更强的社会属性,知识产权不能神化,其保护应当有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要有“中国问题、国际视角”的思维,在探索比例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时,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配套制度,例如不停止侵害时的补偿金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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