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四川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西艾氟公司”)与某上氟公司(下称“上氟公司”)、刘某某、某木木公司(下称“木木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认定上氟公司、刘某某、木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上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生产装置、销毁侵权图纸,上氟公司与刘某某连带赔偿西艾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万元,木木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西艾氟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含氟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自主研发了“全氟己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碳六)和 “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碳 N)的生产工艺、装置及厂房布局等技术信息(统称“涉案技术秘密”),并委托研究院完成相关设计,约定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其所有,同时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制定档案管理制度、限制人员接触等保密措施。
2016年,刘某某曾担任西艾氟公司董事,后转让股份退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刘某某及关联公司不得从事与西艾氟公司相同业务。然而,刘某某参与创办的上氟公司,却于2017年起推进含氟精细化学品生产项目,其生产装置、厂房布局及工艺与西艾氟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高度相似。
西艾氟公司发现后,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上氟公司、刘某某、木木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木木公司曾承建西艾氟公司二期厂房,借阅过相关施工图纸,后又参与上氟公司涉案项目施工;上氟公司通过某研究院原设计人员获取西艾氟公司技术秘密,并参照西艾氟公司图纸推进项目建设,且未提供合法技术来源证明。
一审法院认定上氟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但未认定刘某某、木木公司侵权,亦未支持拆除侵权装置、销毁图纸的诉求。西艾氟公司与上氟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焦点
焦点一: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法审理认为,西艾氟公司主张的厂房布局(秘点1-7)、生产装置(秘点 1-10、12)、生产工艺(秘点 1-5、7-10、12-15),经核查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秘密性 —— 如厂房布局中设备尺寸与安装适配设计、生产装置中精馏冷凝系统优化等,均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或常规推导获得;同时,这些技术信息能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具有商业价值;且西艾氟公司通过合同保密条款、内部管理制度等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因此,上述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
焦点二:刘某某、上氟公司、木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刘某某的被诉行为,法院指出,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竞业限制,却教唆、引诱曾接触西艾氟公司技术秘密的李某涛参与上氟公司研发,推动上氟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及“教唆他人侵权”。
关于上氟公司的被诉行为,法院认为,第一,上氟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西艾氟公司涉案技术秘密信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第二,上氟公司存在获取和使用西艾氟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动机和条件;第三,上氟公司对于其使用的被诉技术信息未提供任何合法技术来源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基于此,应认为上氟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制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木木公司的被诉行为,法院认定,其作为西艾氟公司二期厂房承建方,借阅过涉密图纸,又参与上氟公司项目施工,且未对两套高度雷同的施工图纸提出合理质疑,未尽保密义务,导致西艾氟公司土建技术秘密被上氟公司使用,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技术秘密”。
焦点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明确,上氟公司、刘某某、木木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考虑到上氟公司仍在持续生产侵权产品,判令其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180日内拆除碳六、碳N侵权生产装置(30日内完成行政申报),30日内销毁或移交侵权图纸,并通知关联方签署保密承诺书。
关于赔偿数额,因上氟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法院依据其一审自认的年产量(600吨)、销售单价(最高30万元/吨),结合西艾氟公司销售利润率及技术贡献率(1/3),计算出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侵权获利约7620.7万元,远超西艾氟公司6000万元索赔诉求,故全额支持该赔偿请求,其中木木公司因仅涉及土建技术秘密侵权,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持续至技术秘密公开,限期拆除侵权装置、销毁/移交图纸,并通知关联方签署保密承诺书;上氟公司、刘某某连带赔偿西艾氟公司6000万元;木木公司对上述赔偿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均由上氟公司、刘某某、木木公司共同负担。
同时,判决明确迟延履行责任:若未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若未履行停止侵权义务,按日10万元至5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拒不通知关联方签署承诺书则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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