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京法院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以专业化审判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驱动,以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揭牌为契机,将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纳入现代化法院建设核心议程,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数据审判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一)总体态势
2025年,南京法院审结涉数据类[1]案件951件。其中,审结涉数据民事案件829件,主要为与数据采集、开发、使用相关的技术合同纠纷503件,涉数据专利侵权纠纷2件,涉数据商业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纠纷35件,涉数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283件,涉数据人格权纠纷6件,反映出数据保护需求与司法服务供给的动态平衡持续向好;审结涉数据刑事案件122件,主要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03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共18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件,体现出严厉打击数据犯罪行为、坚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司法导向。
(二)主要特点
1.新型数据纠纷涌现,数据要素类型不断丰富
数据要素类型包括数字孪生、数字经营闭合源码、数据汇聚、地理信息GIS数据、共享监控探测数据、招投标系统数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来源、涉数据存储和传输的专利等,事实认定及法律关系复杂。如在某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诉侵权行为涉及通过编写脚本代码爬取他人数据库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又如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及名称为“用于管理订阅的发布/订阅系统和方法”的涉数据发明专利。
2.刑民交叉特征凸显,全链条治理需求迫切
涉数据犯罪行为手段技术化、危害后果无形化、犯罪链条产业化等倾向明显,数据安全底线问题成为新时期数据司法保护重点。如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利用“撞库”等新型技术手段,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批量筛选、匹配并出售,形成“购买-加工-出售”网络犯罪产业链。
3.消费数据纠纷占比突出,民生保障司法需求明显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纠纷覆盖食品、服装、美容、旅游、医疗、物流、环境等民生领域,维护平台数据真实性成为重塑消费者信任和规范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如在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通过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系统性污染平台以及其他数据控制者赖以建立信誉的真实数据,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和整体市场秩序。
二、涉数据案件审判机制建设与创新实践
南京法院通过发布《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20-2024)》及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撰写和发表调研报告《数据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路径探析-基于南京数据资源案件的审判实践》等,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推动数据产业秩序的构建与发展。
(一)机制建设:数据审判专门化
南京数据资源法庭于2025年4月正式运行,聚焦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保护,实行数据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运行成效显著。《人民法院报》以《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园区基因”促审判质效诉讼体验双提升》为题专版报道。
(二)裁判理念:分类施策与价值平衡并重
坚持“数据分类施策、严格保护、价值平衡”的裁判理念,构建分门别类、系统包容的立体化、差异化保护体系,通过个案裁判引导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发展。如在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强调数据交易的实质在于数据的整合应用价值,推动从“数据交付”到“价值交付”的认知转变。
(三)规则创新:填补新兴领域裁判空白
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严格适用法律具体规定、兜底条款或原则性条款,合理运用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探索创新裁判规则。如在涉“生意参谋”侵害数据权益纠纷案中,首次实现对大数据产品分层、分类保护、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司法保护的范式: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数据予以商业秘密权利保护,对未达商业秘密标准的数据集合以数据权益进行保护,明晰数据采集、加工、使用的合法边界,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纠纷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范式。
(四)智库赋能:破解数据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制定《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咨询专家库运行章程(试行)》,首期聘任12位咨询专家,与知识产权诉讼技术调查官相互补充。推进与南京市数据专家委员会、全市首席数据官等专业人才的共享、交流,打造“法律+技术”复合型审判团队。如在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政府招投标数据案中,启动咨询专家库,聘请网络安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专家,对招投标系统技术架构、入侵路径、数据篡改手法等专业问题出具调查意见和论证报告。举办“数启未来 法护营商”“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边界与路径”“数智赋能 法治护航——数据流通实践与司法保护”系列研讨活动,邀请高校学者、行业专家、企业代表交流互动,并就相关问题形成初步共识。
(五)协同保护:实质解纷与多元治理结合
创新提出“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法,提升解纷效率,盘活数据资源。加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南京市数据局等单位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区域协同保护,发布《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倡议书》,服务打造江苏国际数据港、“东数西算”芜湖数据中心、镇江市数据要素创新中心、扬州数据产业园、宣城市智算中心等产业矩阵。
三、涉数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权属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边界不清
数据生成路径复杂,涉及采集、处理、流转等多个环节,参与主体多元。数据在跨平台整合、算法加工中可能产生性质转变或敏感关联。
(二)新兴业态监管滞后,裁判尺度较难把握
法律规则在调整新兴数据法律关系时存在滞后性。数据权益归属、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多方主体利益安排,以及相应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尚未形成统一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
(三)技术事实认定困难,专业支撑力不足
数据案件往往涉及区块链、云计算、加密算法、数据溯源等复杂技术。当前,技术调查人才储备不足,难以覆盖前沿技术领域;专家咨询意见的权威性与参考性有待提升;技术鉴定标准不统一,影响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四)企业数据规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缺位
部分企业未能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机制,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数据、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四、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议
(一)完善数据管理体系
市场主体应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按照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价值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二)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市场主体应完善数据交易合同,明确数据权属、交易范围、使用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质量、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全面调查,对数据交付方式、验收标准、交付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交易顺利。
(三)强化数据安全保护
市场主体应完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数据脱敏、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告知相关情况,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四)尊重数据权益边界
市场主体获取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使用范围与用途,对可能侵犯他人数据权益的行为,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发生侵权纠纷后,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协商,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五)加强数据行业协作
市场主体应共同应对数据领域的共性问题,认真落实监管要求,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尊重司法裁判结果,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数据法治环境。
注释:
1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次统计的涉数据类案件包括涉数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不限于新增的数据纠纷民事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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