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5月19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就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ASC)与小米之间的专利诉讼作出裁定:驳回ASC提出的酌情复审请求以及中止执行申请。慕尼黑地方分庭此前要求ASC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命令继续有效。
本案涉及欧洲专利EP3016464。ASC此前在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对小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小米产品侵犯涉案专利。小米则在答辩中提出多项抗辩,除主张ASC负有按照FRAND条件授予许可的义务外,还提起专利无效反诉,并进一步申请要求ASC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2026年3月,慕尼黑地方分庭法官作出命令,要求ASC在送达后八周内提供诉讼费用担保。ASC随后申请由合议庭复审该命令,但于4月23日被驳回,且法院未准许其提起上诉。随后,ASC向UPC上诉法院申请酌情复审,并请求在复审期间暂停执行担保义务。
ASC主要提出三方面理由。首先,其认为小米未充分证明存在无法追回诉讼费用的风险;其次,其指出小米已向ASC提交许可方案,并为其自身在该许可项下的应付款项提供了银行担保,因此不存在实际回收风险;第三,其主张法院至少应允许其以诉讼保险代替担保措施。
不过,上诉法院未采纳上述观点。法院强调,酌情复审并非重审实体问题,仅在一审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或涉及程序规则统一适用的重大法律问题时才会准许。ASC仅主张一审裁定有误,未证明错误达到“明显错误”标准,故酌情复审申请被驳回。针对ASC的三项核心主张,上诉法院逐一驳回:
·ASC未能指出小米还能通过哪些合理途径补充证据,以证明诉讼费用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无法认定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小米虽提交许可要约并提供对应银行担保,但ASC未接受该要约,银行付款条件也未成就,该情形不能推翻一审关于费用追偿风险的认定;
·若ASC希望以诉讼保险替代费用担保,理应在一审程序中主动完成保险办理,而非在担保裁定作出后才提出,一审拒绝该替代方案不存在明显错误。
由于ASC的酌情复审申请已被驳回,不存在可中止原裁定执行的有效上诉事由,其中止执行申请也因失去实质意义被一并驳回。
本次裁定明确了UPC对程序性上诉的严格审查标准,当事人申请酌情复审,仅主张原裁定“错误”并不足够,必须证明错误具有明显性,或案件涉及程序规则统一适用的重大法律问题。
附裁定: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