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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决┃高通反垄断案终审:美法院支持芯片中立政策,撤销部分裁决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本案始于2017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通过“无许可不供芯”政策和与苹果、三星的排他性交易协议抑制竞争。

  翻译:白池磊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据JUSTIA(公正网)查询获悉,2025年2月25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案号:No. 23-3354),认定高通的捆绑销售政策不构成反竞争行为,且原告(Sarah Key,Andrew Westley等)未能证明排他性交易导致实质性市场封锁或消费者损害。法院还撤销了地区法院对加州《不公平竞争法》(UCL)主张的简易判决,指示驳回该主张并允许原告在州法院重新起诉。

  本案始于2017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通过“无许可不供芯”政策和与苹果、三星的排他性交易协议抑制竞争。2019年,地区法院支持FTC并禁止高通相关行为,但2020年第九巡回法院在FTC v. Qualcomm案中推翻该判决,认定高通未违反《谢尔曼法》(联邦反垄断法)。随后,原告发起集体诉讼并合并同类案件,但2023年地区法院驳回其联邦主张,仅保留加州《卡特尔法》和《不公平竞争法》(UCL)诉请。2023年9月,地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排他性交易主张作出简易判决,并排除原告逾期提交的专家报告。2025年2月25日,第九巡回法院终审裁决:维持对捆绑销售和排他性交易主张的驳回,但撤销UCL部分裁决,允许原告在州法院另行起诉。

  本案法律争议焦点如下:

  1.捆绑销售(Tying)主张:

  原告主张:高通“无许可不供芯”政策,将调制解调器芯片销售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捆绑,要求手机制造商购买专利许可以获取芯片,构成反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FTC v. Qualcomm先例,高通的捆绑政策“芯片供应商中立”,未对竞争对手施加反竞争附加费;加州《卡特尔法》与《谢尔曼法》标准一致,原告未能证明捆绑行为导致被捆绑市场(SEP许可市场)的实质性封锁或反竞争影响。

  2.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主张:

  原告主张:高通与与苹果、三星等设备制造商签订协议,限制其采购竞争对手芯片,损害市场竞争。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协议导致相关市场(CDMA和LTE芯片市场)的实质性封锁或消费者损害;专家(Dr. Flamm)报告因违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c)(1)条(逾期提交)被排除,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3.UCL(不公平竞争法)主张:

  原告主张:高通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卡特尔法》与《谢尔曼法》),构成UCL下的“非法”行为;高通的“无许可不供芯”政策和排他性交易协议损害竞争,构成“不公平”商业行为;高通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信息(关于FRAND承诺的遵守)欺骗标准制定组织或消费者。上述高通的行为违反了UCL禁止“任何非法的、不公平的或欺诈性商业行为”的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依赖高通的虚假陈述或行为;捆绑行为不违反联邦或州反垄断法政策,且排他性交易无法通过UCL获得衡平救济(仅允许禁令或返还);联邦法院无权处理UCL返还请求(原告可通过州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基于《卡特尔法》的捆绑销售主张,支持地区法院对排他性交易主张的简易判决(因证据不足)。判决UCL不公平性主张(涉及排他性交易)发回重审,指示地区法院驳回该主张,允许原告在州法院重新起诉。

  本案体现反垄断诉讼中证据时效性与法律标准一致性的重要性,对科技企业的专利许可商业模式具有指导意义。

  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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