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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众点评商户刷好评,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十万!

来源于 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一、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在《法治日报》或《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为迎接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例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以此浓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践行阳光司法与为民司法。本期主题为:“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相信大家在购物、用餐时有过这样的体验:遇到不太熟悉的商户想去消费又怕踩坑,于是想在大众点评网上搜一搜,看看店铺评分、消费评价,然后根据这些评分和评价作出是否消费的决定。

  也因如此,个别不法商家就此动起了歪心思。

  今天天法小新介绍的这起案例,就是专门为大众点评网商户提供代刷好评服务,而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运营主体,通过大众点评网站/APP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

  大众点评网中相关商户评级、用户评论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的首要参考。该公司建成大众点评网信用评价体系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与认可,系其竞争优势。

  被告长沙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虚假的五星好评和优质评价,被上海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被告帮助商户开展没有实际成交基础的消费好评,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法院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大众点评网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向原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31000元。

  被告辩称


  一、被告主营业务为商户提供平台规划数据分析、平台规则培训,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二、即便被告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中刻意设定了任何人在未经消费的情况下可进行评价的平台规则,引导与被告类似的企业为商户提供刷好评业务,对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被告于2024年3月才开始实际经营,经营状况较差,且仅为一家店铺提供该项服务,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较高。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刷单炒信,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原告作为大众点评网经营者,基于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获取流量和关注度,并通过团购、广告等途径获取收益,被告的该种行为损人利己,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对其平台数据享有利益且正当合法

  点评信息是原告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为研发、推广和运行点评服务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众点评网现已拥有较大规模用户群体,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点评数据是原告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原告由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

  (二)被告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信息对原告运营大众点评网至关重要,是其长久运营之基础;

  2.被告帮助商户进行评价的信息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属于虚假信息;

  3.被告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质疑大众点评网中涉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影响原告大众点评网信用评价体系的美誉度;

  4.被告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干扰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且实质损害了平台内其他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

  2024年12月6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

  一、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在《法治日报》或《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余 航  创谷法庭法官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流量能变现为财富,所以一定意义上掌握流量就等于掌握了财富密码。随着流量价值的提升,“刷单炒信”等提供虚假流量和炒作信用的服务商家在市场中应运而生。这些商家为客户提供虚假的刷单和刷好评等提升流量的服务,使其客户店铺的关注曝光度得以增加,在平台算法规则优先推荐下,就会显著提升该类店铺的交易机会,因此极大地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原告通过消费者评价累积建成平台信用评价体系,能给原告带来竞争利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刷单炒信”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不再诚信经营,使得平台信誉面临瓦解风险。如上情形若不加以规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网络消费普遍处于不信任状态,如何提升网络消费信任度以及如何防止网络消费不信任外溢至社会各界,需要包括市场经营者和司法界在内共同思考。

  因此,本案需肯定,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上海某公司及时处理刷单炒信苗头现象,既为自身商誉计,也起到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的客观作用。本案认定被告行为违法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依法维护了网络平台合法、公平、自由经营竞争秩序,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依法保护;引导了网络平台内其他商户需诚信经营,防止一定消费领域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依法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确保相信和依赖网络消费的消费者享有愉快的购物体验,以司法之力助推消费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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