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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二审改判赔60万元!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变更判决第一项为:骁腾公司赔偿爱感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感公司)与上诉人深圳骁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腾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变更判决第一项为:骁腾公司赔偿爱感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案情简介

  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感公司”)与深圳骁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腾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引发诉讼。骁腾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申请“智能跳蛋(小海豚Dolp)”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830277950.8),并于2023年1月以该专利为基础起诉爱感公司及京东平台侵害其专利权,要求停止销售并索赔50万元。爱感公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2016年公开的腾讯视频中展示的现有设计实质相同。202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爱感公司认为骁腾公司明知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仍恶意提起诉讼,遂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反诉索赔200万元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的焦点为骁腾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如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骁腾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本案中,法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其主观恶意:

  第一,骁腾公司的美国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骁腾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提交申请将“MYLUSH”在美国注册为商标前已知晓爱感公司品牌及产品,其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攀附爱感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第二,骁腾公司具有接触、知晓2016年8月2日腾讯视频上发布的爱感公司Lush产品视频的可能。涉案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第5643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使用的对比设计附图亦取自该视频,涉案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该腾讯视频中展现的对比设计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仅属于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第三,骁腾公司具有接触、知晓爱感公司Lush原型产品设计的可能。包括“Joris Guisado,Lovesense”在Indiegogo网站上就LushVibe产品发起众筹、作者Esther Lastra于2015年8月22日marketingdirecto.com上发布文章等与此相印证。

  第四,骁腾公司知悉爱感公司在美国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即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产品图片。在深圳爱感公司起诉骁腾公司且获得胜诉的某美国诉讼案件中,根据书面材料(如爱感公司与骁腾公司在诉讼前的邮件沟通记录、爱感公司于该诉讼中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以及骁腾公司监事李某刚参与美国诉讼案件时提交的由其本人签署的《宣誓书》等)显示,骁腾公司在提起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前,知晓爱感公司至少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在美国宣传和销售其原型产品并使用Lush商标。

  (二)赔偿数额如何合理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仅支持直接损失(律师费、无效程序费用等),酌情确定骁腾公司赔偿爱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5210元。二审法院则支持了爱感公司要求赔偿爱感公司产品下架四个月的可预期经济损失。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酌定相关商品的利润率,计算爱感公司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所造成的可预期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是:爱感公司相关商品2023年1-6月的平均月销售额45.8万元*4个月*利润率25%=45.8万元。法院对爱感公司各项损失相加后,最终酌情确定骁腾公司赔偿爱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裁判要旨


  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院明确,恶意诉讼需综合“权利基础稳定性”“行为人主观认知”及“不正当目的”进行判断。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无缺陷”,若权利人明知现有设计存在(如公开证据、在先诉讼),仍提起诉讼即构成权利滥用。

  间接损失的赔偿突破:二审法院在专利恶意诉讼案中不仅支持间接损失赔偿,而且突破性采用“平均销售额×合理利润率×影响周期”的计算方式,打破以往仅补偿直接成本的局限。此举体现了对商业机会损失的充分关注,强化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

  诉讼费分担的严格导向:二审判决由败诉方全额承担诉讼费,彰显司法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企业不得滥用诉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法院在专利领域规制恶意诉讼的标杆性案例,其价值在于:

  填补规则空白:首次明确专利恶意诉讼中“间接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计算范本;

  强化诚信原则:通过严格审查权利基础与主观恶意,遏制“专利投机”行为,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

  司法实践创新:二审法院突破传统裁判思路,将商业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体现对市场主体的实质性保护。

  该判决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从“重形式”向“重实质”的转变,为构建健康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参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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