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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同名小说为微短剧,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来源于 金华中院 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本案涉及网络小说《神医废柴妃》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趣阅公司经作者授权,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并发现其被改编成同名微短剧在“优酷”平台播出。法院认定,微短剧在人物、情节等方面与原著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摄制权。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70000元。

  【基本案情】

  涉案权利作品网络小说《神医废柴妃》(作者:丁铜桥,笔名:公子夜)自2015年11月9日开始在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阅公司)旗下“趣阅小说网”及“掌阅”APP连载,获上百万粉丝及数百万点赞和点击数。丁铜桥将作品全部著作权财产性权利专有使用权授予趣阅公司,期限20年,并约定趣阅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22年1月,趣阅公司发现“优酷”视频平台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神医废柴妃》与权利作品名称一致,且将权利作品的主要人物特征、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等全盘套用。被诉侵权作品片尾署名出品人为吴某泉、曾某裕,出品公司为浙江粤潮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潮影业公司)。趣阅公司认为前述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趣阅公司经授权取得权利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以及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被告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较高。同时,两部作品表达方式虽然不同,但整体对比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小说前20章内容中的主要人物角色、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台词表达等方面,两部作品在核心内容和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权利作品1至20章摄制成视听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摄制权。被告粤潮影业公司、曾某裕、吴某泉作为被诉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网络小说授权改编拍摄的许可费用市场行情、侵权网剧上线播放的时间、观看量、分账收益、使用权利作品内容所占比重、侵权故意、侵权方式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向原告赔偿7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微短剧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热门网络小说频频被改编、拍摄成微短剧等视听作品,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亦呈现多发态势,严重影响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本案涉及视听作品与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问题,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影视行业著作权的强保护。对规范影视行业特别是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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