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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00万元!广东首例涉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判了

来源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本案系广东首例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的新类型案件。判决立足于微生物菌株所具有的客观遗传特性,对司法鉴定方法进行了科学选择,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了SCAR分子序列检测结果不完全一致情况下的侵权判定规则,有效平衡专利权保护与科学检测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引导司法鉴定与侵权判定回归技术方案本质。

有效保护菌株专利,探索微生物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号与当事人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知民初444号

  原告:上海丰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

  被告:韶关市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广东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某公司)等

案情与裁判

  丰某公司将其选育出的纯白色真姬菇 Finc-W-247,申请了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丰某公司主张,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白玉菇,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6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保护的真姬菇属于微生物菌株,应以专利菌株的特异性基因片段为检测指标,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进行鉴定,从而对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认定。同时,微生物基因序列的对比不仅要考虑基因序列的相同或相似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基因序列测序后的解读和分析。

  因此,本案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被诉侵权菌株与涉案专利在975bpDNA片段中的一致性大于99.69%;虽9次测序中有8次测序结果存在1-3处碱基差异,但每个单独测序结果中出现的差异位点均经过另外8个测序结果的重复验证,可以认定该差异系由于检测技术导致的小概率误差。结合ITS检测和形态学对比情况,可认定被诉侵权菌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由星某公司和沐某公司连带赔偿丰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星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东首例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的新类型案件。判决立足于微生物菌株所具有的客观遗传特性,对司法鉴定方法进行了科学选择,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了SCAR分子序列检测结果不完全一致情况下的侵权判定规则,有效平衡专利权保护与科学检测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引导司法鉴定与侵权判定回归技术方案本质。

  同时,判决充分考量生物技术领域的科学常识和技术规则,进一步拓展DNA技术在专利侵权鉴定中的适用场景。本案在微生物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探索和司法鉴定方法的合理确定方面具有典型性,有力提升了微生物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同类纠纷审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审理思路和判定方法,助力前沿领域优质创新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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