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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擅将合作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参赛侵犯技术秘密

来源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判决对海洋工程工法技术秘密的认定、对故意披露技术秘密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对我国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的巩固,以及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本案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为广东建设海洋强省和国内企业“出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样本,有力护航海洋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惩治海洋工程技术秘密侵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海底油管安装工法”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与当事人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知民初157号

  原告:珠海派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某公司)

  被告:中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中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一公司)、中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

案情与裁判

  中某公司承建肯尼亚蒙巴萨港新建KOT油码头项目后,于2019年与派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派某公司承包前述项目的海底管道铺设技术设计、施工及检测等工作,并向中某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等资料,中某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施工过程中,派某公司设计形成了“多条海底油管整体拖拉安装工法”。

  项目竣工交付后,中某公司利用前述技术方案于202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23年与中某一公司、某工程公司共同参加我国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评选”、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首届工程建设企业数字化、工业化、绿色低碳施工工法大赛”并获奖。派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其前述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9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系派某公司基于其与中某公司的合同关系,根据涉案工程项目特定的海洋施工环境研发的在复杂海床条件下大直径海底管排制作及水下铺设施工的一整套技术方案,属于该公司的技术秘密。

  中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该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并与中某一公司、某工程公司参加公开评选和比赛,披露了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共同侵权,且具有故意和情节严重情形,可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派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中某公司等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国民营企业在“出海”工程合作项目中形成的海洋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是关注民营创新型企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判决对海洋工程工法技术秘密的认定、对故意披露技术秘密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对我国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的巩固,以及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本案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为广东建设海洋强省和国内企业“出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样本,有力护航海洋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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