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近年来,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都在不断建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各法律法规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为了更好地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知产财经联合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名创优品支持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讨会”于1月13日在江苏南京举办,来自学术、行政、司法、产业界的一百余位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和研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及解决之道,以期为行业良性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姚兵兵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在主题发言环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总经理徐焰、华为中国区IP诉讼与反垄断纠纷解决负责人李学军、淘天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法务负责人陈彦、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厦门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小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佘朝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分别围绕泸州老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及未来展望、惩罚性赔偿在SEP案件中的适用、互联网服务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路径探讨、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中的问题及实践探索、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侵权获利的查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系的理解与适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考量等角度,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见解。该环节由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主持。
徐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总经理
徐焰从酒类行业现状出发,介绍了泸州老窖知识产权保护的布局,通过案例分析当下品牌遭遇侵权的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并从“十年品牌靠营销,百年品牌靠质量,千年品牌靠文化”强调品牌是泸州老窖赖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核心和灵魂。他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推动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适用,加大假冒侵权案件中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同时在数量、金额等方面加大侵权案件销售者举证责任;提高判赔标准,对制假、售假行为予以震慑和打击,从而更好的保护名优酒知识产权。
李学军 华为中国区IP诉讼与反垄断纠纷解决负责人
李学军以惩罚性赔偿在SEP案件中的适用为题展开了分享。他首先介绍了产业发展和SEP谈判许可实践,并指出:从《专利法》、最高法《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SEP争议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且国内对专利侵权案件、国外对SEP争议案件也有司法实践。他还表示,在SEP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须关注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否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避免滥用等问题。
陈彦 淘天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法务负责人
陈彦以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服务商标为例,探讨了当前互联网服务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路径问题。他表示,实践中,互联网服务商标认定惩罚性赔偿面临的核心障碍是侵权计算基数的确定,一是因为新型行业缺乏判决先例,二是调查取证固证侵权及收入的难度大,三是传统的基数计算方式在互联网服务商标侵权领域无法参考适用。他建议,可以加大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的力度;在裁量权方面,可以探索适用“裁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在部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或可参考“以侵权为业”标准适用100%的品牌贡献率。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黄武双对照中美惩罚性赔偿适用环境的差异及中国的应对方案展开了演讲。他表示,为了更好地落实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如何落实情节严重的情形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挂钩。因此,他建议将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分类,从中区分出最严重的情节和属于次要严重的情形;将藐视他人权利存在的恶意行为视为次要严重的情节;对情节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4-5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次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2-3倍的惩罚性赔偿。
龙小宁 厦门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龙小宁从经济学角度分享了惩罚性赔偿的思考成果。她将侵权案件裁决中判赔的目的划分为补偿效应 、遏制效应和惩罚效应 (punishment)。她认为,经济分析可以帮助厘清“惩罚性赔偿”(也即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方式)的三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并揭示警示和遏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可以运用经济分析的原理重点关注哪些因素会影响侵权行为对应的诉讼概率和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弹性;关注原告特征,对于没有进行实体生产和经营的原告,要特别慎用惩罚性赔偿,以避免造成过度诉讼。
佘朝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佘朝阳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以及适用中的困惑三个方面展开了演讲。她表示,民法典是上位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修改在前,但对其所规定的“恶意”的解释也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同时,她分享了“卡波”案、“鄂尔多斯”商标案等典型案例,对故意、恶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基数的确定,赔偿倍数的确定,赔偿总数的确定进行了解读。
刘义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刘义军就其一审审理的“小米诉爽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侵权获利的查明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法院依据与四被告侵权获利相关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单体店铺中的销售额情况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明了侵权获利,并认定四被告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且情节十分严重,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了赔偿数额。
王江桥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王江桥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计算基数确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他表示,实践中,由于损失难以查明,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缺乏明确细化的统一标准,缺乏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等原因,导致计算基数难以确定。针对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他建议,一是可以进一步提升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二是充分掌握赔偿数据计算的基本要素;三是合理利用现有的审理机制和证据获取渠道。
汤茂仁以“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司法考量”为题进行了演讲。他通过盼盼案、西门子案以及圣奥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的分享梳理了惩罚性赔偿可否依职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时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等问题。他认为,惩罚性赔偿中基数、惩罚性数额的计算应从故意的时点开始,如以侵权为业的,应从公司成立始算。如果商标在此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涉及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无效纠纷,可以从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之日、临时禁令施行之日等开始计算。
至此,本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讨会已圆满结束。2024年,知产财经还将在长沙、广州、上海等地举办知产财经实务论坛,均涉及行业前沿话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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