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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含“千里香”是否侵权?法院:不具有显著性

2025-09-18 09:39来源于 贵州日报
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利行使、侵权行为认定等要素,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商标权利保护边界与尺度。在商标具有通用含义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是否构成对商标侵权,应结合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及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方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是否具有攀附意图、是否是合理边界范围内的正当使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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