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主办,杭州具身智能中试基地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人机共治法律前沿问题”研讨会在杭州市滨江区举行。与会专家围绕具身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具身智能技术发展对各行各业带来的新挑战、具身智能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对具身智能技术发展与司法保护需求及人机共治领域法治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池海江主持。

杭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滨江区副区长胡晓认为,滨江区依托人工智能产业基础,已形成涵盖芯片、关键零部件、整机制造、系统集成等环节的产业集聚,机器人自主劝导交通、机器狗街面巡逻等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人机共治正从技术概念走向现实场景。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认为,具身智能正在推动人机关系从技术协作走向规则共建,人机共治已经成为司法必须回应的法治命题。杭州法院立足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践,坚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协同保护”,通过典型案件明晰技术应用边界、通过专业审判凝聚协同保护合力、通过地方立法落实稳定产业预期。围绕涉机器人专利、智能驾驶责任认定、AI智能体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杭州法院正探索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的司法路径;同时依托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滨江法院数据知识产权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共享法庭及跨区域协作机制,构建覆盖审判、调研、服务和协同治理的全链条保护格局。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童定干认为,具身智能正推动杭州从数字经济高地迈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也使既有法律框架面临新的现实检验。随着具身智能从实验室走向现实场景、从工业应用延伸至服务领域,侵权责任认定、行政监管边界、程序正义保障等问题都需要规则回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危辉星认为,面对人机共治从理论构想走向现实场景,司法不能被动等待,而应主动回应技术变革。随着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算法应用、平台治理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更要通过裁判规则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杨东认为,具身智能与大模型深度融合后,人工智能正在从虚拟代码空间进入现实物理世界,治理重点也应从模型输出监管转向交互风险治理。传统大模型的错误多表现为信息误导或服务中断,而具身智能的执行偏差则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传统静态分级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其风险的涌现性和系统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王昭认为,具身智能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技术创新从单一的人类研发活动转向人机协同参与的新形态,专利审判正面临着发明人身份认定、技术方案客体适格性和创造性判断等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坚持“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高效保护、重点保护、平等保护、诚信保护、协同保护”的裁判理念,通过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涉“机器狗”相关专利纠纷案件等,细化算法类技术秘密保护和恶意诉讼规制规则,体现了保护真创新、遏制非诚信诉讼的导向。
新华三集团首席人工智能专家、国家信标委委员、国家数标委委员张鹏认为,手术机器人责任分配、人形机器人身体边界、自动驾驶电车难题、情感机器人依赖、脑机接口混合人格、数字遗产与被遗忘权等具身智能的应用场景中,侵权形式、责任承担都面临新的挑战,故可围绕“主体—行为—责任”三元结构重建法律框架。
杭州晓悟智能有限公司具身智能事业部负责人杨怀宇认为,具身智能区别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传统工业机器人的关键在于其直接操作物理世界,行为后果具有现实性和不可逆性。产业部署已经暴露出安全管理、责任分层、数据采集、商业秘密保护、场景知识归属和知识产权交织等问题。产品架构可以通过技术分层、日志留痕和数据管控提供第一道安全防线,但技术能力只有在清晰的法律框架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朱佳平认为,具身智能对知识产权司法的挑战,集中体现在训练数据、产品技术和行为后果三个层面。具身智能训练所采集的感知数据、场景数据和交互数据,难以直接纳入传统著作权法框架,司法审查重点应从AI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转向数据采集、获取和使用行为是否正当。具身智能产品融合技术方案、材料结构、算法流程、控制方法和外观设计等多重技术要素,需处理交叉保护和分层保护问题。司法应回到产业链条中确定责任主体,并审查相关主体对AI行为偏差、幻觉和错误输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陈为认为,从人工智能到具身智能,技术形态在变,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理根基不变。权利法定、激励创新、利益平衡仍是知识产权裁判的基本逻辑,司法保护技术创新的最终目的也始终是服务人的发展。面对具身智能与物理世界结合后产生的新型行为和责任问题,司法应在既有法律伦理和裁判理念基础上调整保护范式、保护手段和裁判方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认为,具身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在于将人工智能技术搭载于物理空间实体之上,由此产生了物理损害与信息采集两类直接风险。应通过最小化采集、用途限定和技术锁定等方式,在必要感知与权益保护之间划定边界,确保相关信息仅用于安全判断和功能实现,防止被挪作商业推广或其他无关目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认为,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确实可能冲击传统法律关系,但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不能因为技术概念更新就当然推定既有法律规则失灵。司法应优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释和适用规则,以“旧规则”审慎回应“新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周磊磊认为,保险机制可以成为具身智能风险社会化分担的重要工具,但前提是责任边界清晰、风险可识别、损失可定价。具身智能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决策能力,但事故发生后决策过程难以追溯,责任归属不易判断,理赔环节面临较大挑战。未来具身智能保险行业应坚持“看准大胆做、看不准小步探索”,推动具身智能保险从事后赔付工具发展为支撑产业合规落地的风险治理机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江桥认为,具身智能虽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新阶段,但其技术属性并未改变,不能当然取得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仍应回到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判断。司法规制的对象也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应用中的滥用行为。面对具身智能发展,应坚持智能向善的伦理底线,防止借技术创新之名实施算法黑箱操作,侵害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社会伦理;同时保持包容审慎态度,在产业规范和行业共识尚未成熟时,不宜急于作出否定性评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池海江表示,本次研讨会从司法裁判、理论研究、产业实践和风险分担等角度,对具身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希望以本次研讨为契机,推动理论、审判与产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杭州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和人机共治法治体系建设积累更多可操作的司法经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晓燕总结表示,本次研讨会立足杭州、聚焦滨江,围绕具身智能应用场景、技术挑战、数据安全、权责界定和司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交流。会议进一步凝聚了三方面共识:一是坚持科技向善、法治护航,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二是坚持跨界协同、共治共享,推动司法、行政、产业、学界和社会多方联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司法赋能,将研讨成果转化为审判实践和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
本次研讨会凝聚了司法、行政、产业、学界多方共识,彰显了以规则回应技术变革和以司法护航具身智能产业发展的理念,为具身智能法治化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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