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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案例解析】通过存在重大瑕疵的商标权利外观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北京某食品公司与天津某调味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4-06-18 17:36:28 来源于 白海戎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明伟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笔者认为,虽然已有民事诉讼案例以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导,对注册人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后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判,但鉴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两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应当先行经过行政程序解决商标效力问题。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循司法政策的要求,维护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除非基于个案情况的特殊考量,不得不作出适度突破,如本案为避免侵权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防止被告逃避责任的特殊情况,从而判令停止侵权,但也应当建立在能够确定恶意注册和权利滥用的基础之上,避免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的扩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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