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9月21日,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24年年会在北京举行。在以“商业标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的分论坛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亦非围绕“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话题进行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整理人:崔航生 卫舒恬
很荣幸有机会参加本次论坛,我分享的题目是《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这也是浙江法院重点调研的课题,我将把司法实践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简单与大家分享。
一、地理标志案件特点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表现形态,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不仅关系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助推共同富裕和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地理标志保护不力与权利滥用等问题并存。从浙江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地理标志案件大致呈现三个特点:第一,权利主体基本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第二,大部分案件的判赔金额不高,大多数案件判赔额在10万元以下,侵权主体大多为平台商户等流通环节末端经营主体;第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的冲突
(一)冲突的成因
分析冲突的成因,首先要了解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别。二者均为商业标识,均选择地名作为主要识别标识,表现形式通常都是 “地名+商品的通用名称”,且都以禁止特定主体使用特定标识作为自己的权利实现手段。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地理标志的核心功能是指示产品的原产地,承载着特定区域内产品的特殊品质和人文历史内涵;而商标核心功能是识别特定的生产者,承载的是特定主体的商誉。因此,两者区别体现在排他性强弱方面:地理标志禁止特定区域以外的生产经营者使用,而商标则禁止特定主体以外的生产经营者使用。
若一个地区的地名商标被先行注册,很有可能导致基于该地特定工艺或者来源于特定地区的产品,经该产业从业者共同努力形成的知名度,被商标权人所独有,造成了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
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与地理标志多元保护模式密切相关。2024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确,统归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目前农产品的相关地理标志管理工作也正在逐步移交给知识产权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尽管多元保护模式中诞生的相关部门规章尚未废止,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等方面的保护也仍由多部门协同完成,但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制度的变革为结束长期以来我国地理标志工作多头管理的状态,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契机。
(二)冲突的具体表现
关于冲突的具体表现,浙江高院审理的“龙泉宝剑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类似“龙泉宝剑”普通商标的取得绝大多数都有历史背景。早在1979年该商标注册时,地理标志还尚未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地理标志标识地区内的生产者只能通过注册普通商标的形式维护地理标志上的利益,由此产生了现今看来似乎与《商标法》意旨相违的普通商标,后又因企业改制或是因承继等方式由私企或个人所有,而地理标志则往往掌握在地方行业协会手中,不同的注册目的以及多元保护模式使得两者冲突在所难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难免“进退维谷”。一方面,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符合商标侵权的所有要件,若不保护地名商标会使该商标权利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地名商标权人希望借助商标权进行扩张,禁止当地生产者使用地名商标,由此可能会阻碍一个行业或一项产业的发展,也无法做到对历史沿革的尊重。司法如何平衡在先注册的地名商标与在后形成的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关系成为了实践难题。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的冲突解决
(一)立法层面:确立解决冲突的一般规则
我国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位阶不同,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只是认可了在先善意注册的商标效力,无论是《商标法》还是与地理标志相关的下位法均未进一步明晰两者发生冲突的解决规则。
在商标法中加入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解决的一般条款,是立法上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第6条规定,一个在特别联盟国家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只要在原属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就不能在该国视为已成为普通商标。这意味着在处理商标与原产地名称冲突时,不论时间先后,地理标志优先于普通商标。并为在先商标设置了一个逐步淘汰的制度:与在后地理标志相冲突的在先商标须在最长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逐步停用。
(二)行政层面:“控制增量,消化存量”
地名商标获得注册往往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冲突的解决也需要慢慢“消化”。随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落地,诸多规则空白的填补和保护制度的协调性相信会得到解决。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地名商标的注册和地理标志的申请,另一方面将已经获准注册的地名商标“去库存”。例如,尽可能协调将地名商标转移到当地政府、行业协会等主体所有,避免私人持有较知名的地名商标;依法对某些未使用的地名商标以撤三或宣告无效,以减少冲突的可能性。
(三)司法层面:明确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及权利边界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和构成要件都还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准确、大胆地适用。同时明晰权利边界,就龙泉宝剑案而言,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同时,也认定了权利商标的显著性与其商标标识竖排小篆体“龙泉宝剑”及字母“LUNGCHüAN SWORDS”字体的特殊性和排列布局密切相关,因此龙泉宝剑公司在使用商标、积累商标知名度和商品商誉时均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限,严格按照注册商标标识规范使用,划清涉案商标与“龙泉”地名以及“宝剑”商品名称之间的权利边界,既要避免因不规范使用和宣传使涉案商标显著性消退,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也要避免因不规范使用而导致相关从业者无法形成合理的行为预期。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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