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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倪晓微:美国《SEP费率法案》介评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本文介绍该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标、法案的核心要点,以便利国内政策制定者、受影响主体对该法案的了解。

  作者:

  仲   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倪晓微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提案》,是欧盟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争议,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作出的重大尝试性举措。此前,2022年11月,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先行提出了《SEP费率法案》(《Standard Essential Royalties Act》,以下简称“法案”)[1],致力于提出解决SEP争议问题的美国方案。目前,该法案尚未提交国会听证。随着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定、禁诉令的使用与限制、万物互联时代许可层级与许可费确定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愈发全球化,因此任何国家的解决方案都具备一定的国际性并对中国具有参考价值。中国在这个领域的政策制定以及司法和执法实践需要充分了解、权衡吸收各国的最新做法和动向。本文介绍该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标、法案的核心要点,以便利国内政策制定者、受影响主体对该法案的了解。

  一、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标

  SERA法案第一条明确了立法背景,即在美国提供一个高质素和高效率的制度,以对可实现互操作的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合理的许可费。此外,尽管未在法条中直接点明,但字里行间可以读出这一法案也是出于对各国纷纷裁定全球费率以及发布禁诉令的反应。除了SERA法案外,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还同时提出了《捍卫美国法院法》(简称DACA),而评论多认为该法主要指向中国的禁诉令。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从英国法院肇始,并很快引发多个国家的跟随。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公布了Unwired Planet(无线星球) v Huawei案、Huawei v Conversant(康文森)案的终审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两案上诉,支持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2]。2023年3月16日,在历经数年的审理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InterDigital v Lenovo一案作出判决,是英国法院再次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许可费率[3]。

  2020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就OPPO诉夏普案作出裁定,首次确认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4]。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明确中国法院对SEP全球许可费纠纷具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SEP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5]。但由于OPPO与夏普随后达成和解,本案中中国法院并未最终裁定全球费率。2021年7月,OPPO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诺基亚提起全球费率裁定之诉,目前已经开庭,但这次是否会作出一审判决还取决于争议发展以及双方的和解情况。


  还有一些国家与中国一样,虽然至今并未作出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但已在法院裁定中认可本国法院具有全球费率裁定权。例如,法国作为ETSI总部的所在地,也曾在案件中确认其具有SEP全球费率管辖权。在TCL vs. Philips & ETSI案中,法国巴黎法院确认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审理与确定 FRAND 费率相关的索赔[6]。近几年频繁发布禁诉令的德国,虽然从未进行全球费率裁判,但早在2008年,杜塞尔多夫地区和高等地区法院就明确表示,只有计算全球组合许可才有意义[7]。在2022年2月Vestel诉Access Advance一案中,荷兰海牙地区法院认为其拥有裁判土耳其电视制造厂商Vestel和Access Advance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美国法院也曾裁定全球FRAND费率,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裁定的前提至今局限于争议双方均同意的情形,并未超越当事人双方意愿进行全球费率裁判。2012年,在摩托罗拉诉微软一案中,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全球许可证据,确定了摩托罗拉两种标准的SEP组合的全球FRAND费率,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由法院判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8]。在TCL诉爱立信一案中,在双方要求法院确定全球费率后,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确定了爱立信SEP组合的全球FRAND费率[9]。

  在此种理念下,提案人认为其他法域裁定全球费率可能对美国的主权造成干扰。SERA法案第二条(10)中明确写明:一家外国法院强制裁定一项美国专利的使用费侵犯了美国的主权。基于此,总结而言,由于各国法院近年来倾向于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整个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确定FRAND费率以及频繁使用禁诉令,美国方面基于对司法裁判本国专利的管辖权、本国企业的保护和对其塑造国际秩序以及主导规范和标准创建的历史,未来持续保持自身国际地位的期望,提出本法案。

  二、法案的核心要点和具体内容安排

  1.在华盛顿特区设立一间专门审理SEP的法庭(Standards Royalty Court)

  法案认为,由于美国缺乏一个有效的系统来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使用费,一些专利权利人或制造商诉诸外国法院来确定美国颁发的专利的使用费,而外国法院强制裁定美国专利的使用费侵犯美国主权,因此有必要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一个法庭,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使用费进行高质量裁决。法庭办事处位于华盛顿特区。

  2.法官组成

  总统应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并征得其同意任命五名法官,组成标准费率法庭,应至少由三名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此外,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也可在标准费率法庭的首席法官向其出示必要性证明后,指定并指派法官临时或永久地担任SEP费率法庭的法官。

  3.仅裁定美国FRAND费率

  法案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标准费率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

  4.诉讼公示与利益主体申请加入诉讼

  诉讼提出以后,相关信息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第一个提出的诉讼具有排他性,之后关于该标准提起的诉讼均应被驳回。通知发布后120天内,任何认为其有权就与该标准有关的专利侵权行为收取使用费的主体可以作为原告申请参加诉讼。与该技术标准有关的任何专利实施人也可以要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案同时指出,FRAND费率是统一的许可费率,反映技术价值,如果在技术标准被采用之前存在可用的替代品,需要考虑其价值。

  原告需要确定专利权利要求并负责对标,如果在采用标准前有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说明其价值;或按照法庭要求,对其认为最有价值的一项或者多项专利进行排序。被告则需要提交法庭可能要求的信息并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许可费。

  5.费率的确定与调整

  庭审后,法庭(无陪审团)应决定实施该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总体合理的使用费费率,每个原告有权获得的许可费以及许可合同中应适当包含的其他条款。

  在首轮特定技术的专利使用费确定决定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法庭还可以随后受理多项附加诉讼并在附加诉讼中对先前确定的费率以及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6.防止域外诉讼的干扰性举措

  在法庭开始诉讼后,如果有其他涉及同一标准的诉讼,法庭不会中止诉讼,同时也可以对其他诉讼当事人适当发布禁令,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有效裁决。

  如果在外国政府发起或自愿参与的诉讼中包含对美国SEP许可费裁判,则该主体不得参与该标准在美国的诉讼,不得获得美国诉讼中裁定的部分许可费,包括专利转让后,继受人也不得享有该权利。同时,外国诉讼的判决也不能保证涉案主体免于承担侵犯美国专利的责任。

  对于域外诉讼“自愿主体”的定义,免除了应诉或者因合同需承担责任的一方,或仅仅是参与诉讼,对被要求承担的责任进行抗辩。

  7.禁诉令发放原则

  法案明确指出,如果需要在美国法庭提出动议,阻止某方参与外国诉讼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外国程序应被推定为阻挠美国的政策并威胁到美国法庭的对物管辖权;(2)美国法庭关于技术标准的诉讼应被视为对外国程序具有充分的决定性;(3)符合国际礼让;(4)法庭还可要求被禁止的人赔偿因外国程序而对移送人征收或由移送人承担的任何罚款和费用。

  8.国际合作

  美国总统可以与民主政府签订协议,允许双边确定两国的FRAND费率。总统应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一名由其他国家或公约推荐的法庭法官。该协议可对该法官的工作施加条件和条款。裁定的条件是对方拥有的SEP同族专利与美国专利范围协同。在总统向SEP法庭的首席法官阐述已经签订所述协议后,法庭有权根据协议审理相关诉讼。

  9.生效日期与过渡

  法案和所做的修订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之时或之后发布的所有专利。

  三、法案与欧盟提案的对比

  除了以上所述的不同点,欧盟提案和美国法案之间也具备共同点。其一,欧盟提案中所建立的能力中心的目标是建立一站式服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关于SEP许可的所有信息,其中的大部分信息将免费向公众开放,减少了SEP权利人和实施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美国法案费率的设定和重新调整,都由法庭作出,具备公开性,且汇聚了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同样增强了SEP费率确定的透明度。其二,欧盟提案和美国法案通过两条不同的路径导向同一个结果,即欧盟从正面,通过建立FRAND总费率确定制度来主导FRAND全球费率的设定进而一定程度上阻碍其他司法辖区的设定行为,美国法案则是从反面,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裁定的全球费率不予承认,来消除其他司法辖区先发制人地为其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专利设定全球FRAND费率的部分效果。即欧盟提案和美国法案都将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这种单边FRAND全球费率裁定的影响。

  四、对法案的一些思考和评价

  (一)整体评价

  从法案具体内容上看,美国SERA法案的提出者试图通过设立专属法庭裁定本国专利在本国范围内的FRAND费率,若法庭要确定某一专利在美国以外区域的费率也需建立在总统与对方国家或公约签订协议、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法案的制度设定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礼让的精神,减少了引发国际冲突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

  从法案的结果导向来看,该法案若成功立法,那么在美国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或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将不再受制于外国法院对全球费率中包括美国专利FRAND费率的快速裁决。法庭在费率裁定的具体制度上规定,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让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方加入到技术标准的同一诉讼中,汇聚各方的证据和意见,最终达成一个统一的FRAND费率,减少对同一技术标准的多重诉讼,体现了法庭在费率裁定具体考虑和安排上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另外,不可否认的是,法案可能一定程度上会减弱法院选择以及强制裁定全球费率的现象。

  (二)负重前行的中国SEP审判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FRAND费率的裁判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禁诉令的使用,是全球知产界广泛讨论且备受瞩目的议题。欧盟在WTO层面攻击中国的禁诉令及透明度的问题,美国随后加入其中,有欧盟官员也指出:中国的有关行为构成其设定智能手机技术许可费率“权力争夺”的一部分。[ EU Accuses China of 'Power Grab' Over Smartphone Technology Licensing,Financial Times,February 18, 2022.]在费率设定问题上,尽管欧盟本身十分重视许可费堆叠对众多企业带来的负担,但欧盟有官员仍然指出:中国法院将许可费设定为西方技术提供商与OPPO、小米、中兴通讯和华为等制造商先前商定的市场费率的一半左右。这是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攫取全球权力的一部分。[ 同前注。] 不得不说,中国当前的SEP审判在部分国家的苛求中负重前行。

  此外,虽然英国是首先裁定全球费率的国家,中国在饱受禁诉令之苦后方发出自己的禁诉令,但西方国家却将更多的不满指向中国。我们需要意识到并承认,人的行为必然受情感影响,与一衣带水、文化同源的欧美国家不同,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差异较大的亚洲国家,即便是作出同样或者更不具有攻击性的行为,也更容易作为欧美国家指摘的对象并被与民主等政治概念挂钩。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愤怒与冷静,冲动与理性之间,法律人应选择理性,因为冲动会消散智慧。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压力亦是动力,这客观上鼓励我国司法专业人员在裁定全球费率时需更注重专业性、均衡性以及国际礼让,用共有的法律语言,生成让全球同行敬佩的判决。这是因为,尽管政客表演不断,国家利益有分歧,话语体系存分歧,但绝不可忽视全球法律人对公平公正这一共同理念的追求决心,正所谓天地间自有一杆秤。

  因此,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的当下,笔者呼吁中国在全球费率判决中应更加注重SEP费率设置方式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吸收各国裁判的经验,均衡确定费率,贡献好中国智慧。同时,理念的实施离不开具体举措的落实。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即便不组建专门SEP法庭,也应考虑将SEP案件集中到几个重点法庭进行审理,并设立专门合议庭,同时加强审理法官的专门知识培训。在审理中,借鉴美国法案中从本国利益出发,注重国际礼让精神的做法,中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应注意国际礼让,即便作出全球费率裁判,也应同时表示出对他国法院具有本国费率最终确定权的尊重,减少国际间摩擦。

  1.https://files.lbr.cloud/public/2022-10/SERA%20analysis.pdf?VersionId=Yv.ghJnStEzAhZ804lLS8JZkqlhLvChx.

  2.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20] UKSC37,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18-0214-judgment.pdf.

  3.InterDigital v Lenovo,[2023] EWHC 539 (Pat),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23/04/IDG-v-Lenovo-judgment-270423.pdf.

  4.(2020)粤03民初689号,http://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2004.html.

  5.(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3673.html.

  6.TCL v. Philips and ETSI,Paris High Court, 6 February 2020, RG No. 19/02085.

  7.M. Klos,The global SEP race,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people-and-business/the-global-sep-race/.

  8.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C10-1823JLR.

  9.TCL Comm.Tech.Holdings,Ltd.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Case No. 2:15-CV-02370 JVS-DFMx.

  10.EU Accuses China of 'Power Grab' Over Smartphone Technology Licensing,Financial Times,February 18, 2022.

  11.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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