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知产 > 产业动态 >正文

附判决┃判赔1.96亿元!郎酒诉夜郎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法院认为,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法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288,000元(侵权获利)+198,288,000元×惩处倍数3倍=793152000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634,285.68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惩处倍数3倍=141,634,285.68元)。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庄园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酒网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四、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五、不正当竞争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告辩称,按照行业惯例,在注册商标后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酒”,未改变“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诉“夜郎古酒”是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从相关公众主观认定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者汉语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被告主张“夜郎”二字在文学、地名上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第230457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被告关于本案应考虑老字号商标共存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夜郎古酒”的显著部分也非“夜郎古”,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最早使用时间为2017年,并未与原告白酒产品形成足以区分的市场格局,现有证据亦表明相关公众已就二者发生了混淆,因此被告关于被诉“夜郎古酒”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本案应认定商标共存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被诉“夜郎古酒·大金奖”产品上竖向标注了“”标识,相关公众可以正确识别“夜郎古”,不会导致混淆。经查,该拼音标识在标识中占比较小,且根据相关公众的中文阅读习惯,居于标识较大部分的“夜郎古酒”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前述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告郎酒厂公司及原告郎酒庄园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与二原告的注册地毗邻,对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未合理避让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将包含“郎”文字且与“郎酒庄园”近似的“夜郎古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白酒业务,大量申请带“郎”的商标被驳回,采用与原告郎酒庄园、三品节近似的酒庄文化及“三品战略”等经销模式,且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非善意。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使用相应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法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288,000元(侵权获利)+198,288,000元×惩处倍数3倍=793152000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634,285.68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惩处倍数3倍=141,634,285.68元)。

  附判决:




...



扫二维码获取完整判决

查看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内容,请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

本文共计3326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没有了

下一篇: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加快调研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