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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运行机制研究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运行机制研究”为题,从制度源头、制度规范、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分享。

  作者:姚建军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近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难点问题座谈会”于长沙举办。会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运行机制研究”为题展开分享,知产财经特进行编辑整合,以飨读者。

  编辑:卫舒恬 知产财经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以三审合一践行者的身份和大家分享对这项运行机制的研究、观点。我将从制度源头、制度规范、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四个方面来讲。

  一、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结为:由不同业务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到专门业务庭审理民事案件——再到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的完善。

  最早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式为民庭审理著作权案件、经济庭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1993年,北京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拉开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建设的序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之后,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不断优化。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由此探索出中国特色知产审判专业化道路;2017年,南京、苏州、武汉、西安等地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案件管辖布局合理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由此也拉开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国际影响力;紧接着,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这是我国唯一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法院,也是我国现有的四个知识产权法院之一,它推动了中国特色自由贸易的发展。

  在原有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下,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行政、民事审判庭审理,由于适用的诉讼法不同、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不同,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以商业秘密案件为例,民事审判庭认定商业秘密案件不构成侵权,但刑事审判庭可能认定构成犯罪。那么应如何克服原有的弊端,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

  为此,各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的探索在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飞鹰”商标系列案中尝试探索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由此为全国设置了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经验。2006年,西安中院在全国中级法院率先实施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参与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行政案件,但不同之处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还是由原有的审判庭审理,但是必须有知识产权法官组成合议庭。当时将这称为“西安模式”,随后推出了“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等,全国不同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的机制方式不断涌现。截至2024年5月,全国已有25家高级法院、242家中级法院和287家基层法院,共554家法院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三合一”的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

  机制启动后必然会出现相关的审判案例。最早的审判案例是“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该案件是全国首次使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间为2006年,即西安中院刚开始实行三审合一机制时。我注意到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概括得出结论:在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上,刑事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主从犯的认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民事责任存在差异;同时,在民事赔偿多少的问题上,民事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因此就证据规则而言,民事采取的是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刑事案件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推理规则。

  尽管全国各地从1996年至今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探索,但目前并不存在法律层面以及司法解释层面的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予以明确。

  二、探索中形成的制度保障


  前面讲了司法实践,接下来就不得不提制度规范。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研究设置统一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产法庭,我想这也是2017年成立知产法庭的一个依据。

  第一阶段,2009年3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第3条提出在较大或案件较多的地方设立综合审判庭;随后,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要集中管辖、三审合一;2009年7月1日,最高法院明确了将原本由行政庭审理的授权确权案件归并到知产法庭审理。

  第二阶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5〕64号)第120条,均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在此基础上,2016年7月5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第三阶段,2021年至2022年间。这一阶段的制度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三、三审合一机制的价值取向

  第一,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复杂和艰辛的过程,其中凝聚了权利人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有着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又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而知识产权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事关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在知识产权从立法到司法整个体系中无不体现着一种利益平衡原则,在司法中法官在审判每个具体案件时无不面临着权利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维护的价值选择与调和,这种工作往往是极其复杂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体现的最为直接,也最为彻底,所以这就对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及其操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是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正义的首要保障,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司法程序正义的追求正是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价值追求。三审合一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交叉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为三审合一必然针对的是同一权利、同一事实。

  第二,是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量。法谚有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益更是与公正并列为司法的两大主题,效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被看作了公正的本身。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可以说对于法律的经济与效率的追求,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的又一价值追求。如果是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情况下,审判需经过很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在三审合一的情形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在民事侵权成立的情况下,符合情节严重或相关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这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对立法的推动。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中院审理的设想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积极探索。纵观近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不止一次的走到了立法前面,并推动着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各级法院作为第一线法律的直接实践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伴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下移,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要求,对于未来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诉讼法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第四,三审合一亦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突破和重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行“先民后刑”原则是对通常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先刑后民”原则,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突破。我们不否认“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其他民刑交叉案件中尚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合理性。但是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不能实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实行‘先民后刑’,或者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

  第五,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为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的构建给竞争制度的运行带来了诸多有益的变化。首先,这种改变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集中化、审理专门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推动了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的解决,保证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具有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优势,特别是在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提高了案件技术事实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这种改变为根本性解决民事、行政与刑事交叉的问题指明了方向,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集中在同一审判庭审理,使得案件审判理念和思路相对集中和统一,保证了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的对应性;最后,这种改变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和技术调查官队伍的建设,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并在各地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中建设起了技术调查官队伍,增强了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三审合一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审判理念统一。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结合的紧密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关系紧密。这种紧密性一方面体现在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不同,诸多知识产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均以行政机关的审核确认为要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关系紧密,这一特点提出的需求或者说导致的结果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它对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即必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而不仅仅是埋头进行私权利的分配与处理;另一方面,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核心内容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要求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行政诉讼法官有统一的认识。否则,法官之间认识不统一,就可能出现直接冲突的判决,或者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给民事案件带来被动的情况,而这进一步可能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带来损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案例。因此,如何保证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审判理念的统一,如何保证法官对知识产权构成要件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统一,也是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急需回答的一个问题。

  第二,案件管辖适度集中,保障裁判统一。商业秘密案件不仅有技术信息、还有经营信息等其他信息,如何保证管辖集中是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各地区基层法院设立一至两个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法庭,案件上诉至中院也较容易集中管辖,这也有利于大家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例如之前知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之后逐渐下放至基层法院管辖。如果管辖不集中,商业秘密案件以及其他的专利犯罪案件更难以形成大的统一保护格局。

  第三,加强专业学习,适应审理程序。三大诉讼法的理念存在较大差别,开庭程序、证据规则等多方面均有差异,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让知产庭法官真正成为全能的法官,甚至未来如果知识产权诉讼法能够统一、协调,可能会更有利于法官进行学习培训。

  第四,正确适用法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多,同时权利人也积极维权,但因目前主流做法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些权利人选择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这种刑事、民事分开处理的模式导致案件审理实际效果不好。从权利人看,其维权期间较长,得等到刑事案件经过一、二审生效后才能提起诉讼,而此时的被告人因刑事已判决,民事赔偿积极性降低。从被告人看,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因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无法进入到刑事审判程序中来,刑事被告人有赔偿能力或愿意和解的都无法进行,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无法适用。因此,从案件审判效率、审理效果角度看,在知产刑事犯罪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效果较好。建议最高院对该问题予以统一。

  第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加快立法,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使得知识产权审判和大保护格局逐步形成并且走向完善。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内容,不足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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