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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将他人装修工程拍摄成视频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了

来源于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市场竞争地位、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引流宣传已成为行业宣传的新风尚,但也有装修公司“移花接木”,将其他公司做的工程拍摄成视频作为自己公司的项目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装修公司A公司与案外人甲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甲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中将A公司装修完工的甲的房屋作为自己装修完工的项目进行介绍。A公司认为,B公司将A公司装修的工程作为自己的装修工程在短视频平台宣传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住宅装饰装修,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双方互为竞争关系。被告在视频中介绍的房屋装修工程实际上是原告装修设计的工程,被告将原告装修的室内房屋工程作为自己的装修房屋工程进行介绍,并将该视频发布在其自行运营短视频平台中,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引人误解,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是被告施工完成的,属于不实宣传。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的装修工程的性能、功能、质量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增加选择被告服务的可能性,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对原告造成竞争上的不利。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市场竞争地位、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B公司将A公司的装修工程作为自己的工程进行宣传,属于不实宣传,对A公司造成竞争上的不利,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无法展现其企业的实力与特色,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之本,所有市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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