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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卖假货,主播被判刑!

来源于 河西法院 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被告人低价购入了多种假冒的“品牌”化妆品,并通过短视频APP进行直播推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假冒化妆品20余万元。法院判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王女士在刷短视频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直播号,主播正讲解着各种名牌化妆品,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很多王女士遂下单买了几瓶,到货后却发现并不是正品。

   【案情概述】  

  王女士报警后,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直播的主播大明(化名)低价购入了多种假冒的“品牌”化妆品,并通过短视频APP进行直播推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假冒化妆品20余万元。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化妆品近30种,货值金额约24万元。

   【法院裁判】  

  河西法院审理认为,大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认罚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知识产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特别是销售的化妆品类商品更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更甚于传统销售模式,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带货主播还是运营团队都应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基本准则,进一步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明确网络规则禁忌,切莫因贪图流量和利益触犯法律底线,从而导致“带货翻车”情况的发生,这样才能在“互联网+”时代新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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