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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判赔450万元!

来源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本案加大了对未遵守保密约定的离职人员的追责力度,树立“失信者担责”的社会共识,维护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本案判决使用技术信息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严厉打击“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而非窃密获取竞争优势,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迭代与高质量发展。

“条式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侵害技术秘密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QSY8312条式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拥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设备、质量评估方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万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并于2019年6月8日离职,其先从事前述动态称重传感器装配、成品检验工作,后担任动态称重传感器代加工厂驻厂代表。

  郁某某于2014年12月入职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并于2018年8月25日离职,其主要从事动态称重传感器图纸绘制和实验验证工作。

  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万某某和郁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刑案查明,万某某和郁某某提供动态称重传感器生产所必须的技术及资料,在离职后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副总经理邓某某成立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向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动态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共计490万元。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万某某等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动态称重传感器精准数据、内部结构等技术信息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具有非公知性且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万某某、郁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邓某某、高某、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其技术来源,仍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分工协作成立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丧失预期可得利益、降低潜在市场竞争优势,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判决万某某等被告连带赔偿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0万元。一审宣判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保护有赖于员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保密义务的忠实履行,有效保护技术秘密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本案加大了对未遵守保密约定的离职人员的追责力度,树立“失信者担责”的社会共识,维护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本案判决使用技术信息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严厉打击“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而非窃密获取竞争优势,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迭代与高质量发展。

  同时,本案亦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充分考虑民事赔偿侧重填补损失的功能,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将追责主体扩展至企业,以此重申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与创新生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权利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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