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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朴”诉“厚朴堂”:擅用知名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本案系加强中医服务领域知名字号保护的典型案例。“厚朴”为中草药名称,但并非中医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且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长期运营和宣传推广,该名称已在医疗服务领域内取得了超出其中医药属性的显著性,应给予与其影响力相当的保护力度。

涉中医服务领域知名字号竞争权益保护案

——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某厚朴堂中医馆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经营范围为中医科医疗服务。徐某某长期从事中医药研究工作,自1999年起先后创办了北京厚朴中医药研究所、厚朴中医学堂、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气象频道等媒体主持中医养生类节目,并出版了多本养生、理疗方面的图书,在抖音、微博、喜马拉雅等多个平台均有上百万粉丝数。

  徐某某在不同社交平台均会以显著方式注明其北京厚朴中医诊所创始人的身份和经历,发布北京厚朴中医诊所的作品。北京厚朴中医诊所亦将“厚朴”二字与中医理疗服务相结合,在网络社交平台与线下店铺广泛运用,使“厚朴”在中医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力。

  被告某厚朴堂中医馆注册于2021年12月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贾某,经营范围为中医诊所服务,其经营店铺悬挂“厚朴堂中醫館”招牌。

  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主张,某厚朴堂中医馆将“厚朴”二字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厚朴堂中医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2021年12月某厚朴堂中医馆成立之前,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经营与宣传推广,“厚朴中医”在国内医疗保健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的要求;从经营领域来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某厚朴堂中医馆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

  某厚朴堂中医馆在注册成立时未对在先字号进行合理避让,而是以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厚朴”为自身字号的主要识别内容来命名“厚朴堂”,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字号影响力大小及范围、某厚朴堂中医馆的侵权情节和侵权获利等因素,判令某厚朴堂中医馆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5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强中医服务领域知名字号保护的典型案例。“厚朴”为中草药名称,但并非中医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且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长期运营和宣传推广,该名称已在医疗服务领域内取得了超出其中医药属性的显著性,应给予与其影响力相当的保护力度。

  某厚朴堂中医馆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与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与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力维护了中医服务行业知名字号的竞争性权益,弘扬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中医服务行业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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