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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岛湾”商标侵权案

原告:青岛鲁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鲁邦公司)

  被告: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慧联公司)、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

  【案情摘要】


鲁邦公司系第29412712号“红岛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鲁邦公司发现慧联公司、保利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的楼盘突出使用“红岛湾”商标。遂以慧联公司、保利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两公司,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岛是国家行政区划的地名,红岛湾是青岛沿海的一个海湾,“红岛湾”属于地理名称。鲁邦公司虽系“红岛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鲁邦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红岛湾”。慧联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慧联公司在房地产广告上突出使用“红岛湾”,其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即商品房购买者了解商品房的地理位置及优越性,是基于说明商品房自然属性的需要,因此,慧联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红岛湾”用于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并且,“红岛湾”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红岛湾”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会因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标识而误认为商品房来源于鲁邦公司或与鲁邦公司有关联联系。法院据此认定,鲁邦公司主张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侵犯其商标权没有法律依据,鲁邦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保利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故判决驳回鲁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鲁邦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地名商标进行认定及规制的典型案件。红岛经济区作为青岛高新科技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发展重要的战略储备空间,“红岛湾”作为地理区域名称属于当地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如果被垄断使用,显然违反公共利益,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竞争原则。该案明确了地名商标的使用和维权边界,规范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对类案裁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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