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光吗?”这句话让无数00后热血沸腾,来自光之国的奥特曼作为“顶流”IP形象自上世纪末便在中国大陆地区风靡,成为了几代人的童年回忆。
“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
“5米巨型奥特曼首秀”
“10个奥特曼系列雕像场景还原”
“奥特曼粉丝见面会”
“奥特曼全场巡游会”
看到这里你(或你的娃)是不是心动了?
但是!先别急着冲,你心爱的奥特曼可能是盗版的哦!
基本案情
原告珠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独占使用权。
被告开福区某商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将在商场开展“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文章中宣传图片使用了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作品。展览期间,该商场内可见奥特曼活动展示牌、奥特曼气模、海报展示牌、贴画、雕塑等展品。
原告诉称:
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的奥特曼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私自举办案涉活动的行为,挤占了原告相关品项的市场份额,严重影响到原告在案涉品项市场开展的商业活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而不可挽回的损失。
被告辩称:
原告并非案涉作品的作者,且案涉作品发表满50年,已不在保护期内。原告并非出于盈利目的使用案涉作品,也未从中获益,亦未对原告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公司经授权享有包括《奥特曼泰罗》在内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奥特曼(初代)”“奥特曼泰罗”等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自2016 年7月1日起30年内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
被告在公众号文章中的多幅插图以及商场中陈设的立牌、装置、图片中使用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主张的奥特曼泰罗、奥特曼(初代)形象基本一致。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案涉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并通过印刷、复制的方式将案涉作品制作多份,分别构成侵犯原告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行为。
判 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等与经典奥特曼相关的活动、停止使用“奥特曼”进行宣传,并下架与之相关的宣传信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
法院提醒
李 莎 马栏山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许多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希望使用知名的卡通人物或者动漫形象吸引消费者或者举办相关活动,此种商业行为并不少见,但是需要提醒广大商家,卡通人物和动漫形象通常受到著作权保护,无论它们是出自知名动画、漫画还是其他形式的艺术作品,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构成侵权,并且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在使用相关的卡通人物或者动漫形象时,应当提前查询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联系相关作品的权利方获取授权,这不仅是对作品创作者的尊重,也是确保商业活动合法合规的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