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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农药仍出售,这回“刑”了!

来源于 滨海新区法院 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鉴于其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初犯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将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农药、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如果有人对农药打起了“歪主意”,那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呢?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老张在从事农药销售行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索票索证,在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三氯异氰尿酸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加价将假冒某公司生产的三氯异氰尿酸出售给农资门市,后该农资门市通过网店对外再次销售。

  经鉴定,老张对外出售的三氯异氰尿酸土壤消毒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老张销售的伪劣的三氯异氰尿酸金额共计8万余元,共计获利5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销售农药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其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初犯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将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证照齐全,销售农用产品是应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留存并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包装说明是否规范真实。

  法官在此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门店、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凭证,一旦发现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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