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某酿酒集团公司与某酒业股份公司、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酿酒集团公司系“州王子”注册商标权利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和瓶身装潢使用了“贵州王子酒”标识。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系圆形图案中,圆形内侧围绕一圈麦穗,圆形正上方是五角星,圆形正中间是楷体文字“州王子”,文字两侧分别有篆体文字的“贵”和“酒”,文字正下方为英文“GZWZJ”。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和瓶身装潢,所使用的标识是“贵州王子酒”字样,是纵向的楷体字样。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各要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贵州王子酒”在含义和读音,以及图形构图上均与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故不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注册人申请注册时有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情形,而在申请注册获批后却把商标法禁止的情形作为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主张权利,主张他人侵权的不能予以支持,否则将导致规避商标申请禁止行为的司法合法化。对他人违反商标法禁止使用情形的,可通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处理方式予以解决。本案的判决对司法审查中明确注册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边界具有司法引领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