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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在未经“全季酒店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了“某市全季大酒店”,李某为登记经营者,且擅自在酒店门头、酒店使用的枕头、床单、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全季酒店”等标识进行经营,累计营业额达60余万元。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向注册商标权利人退赔8万元,取得权利人书面谅解。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因李某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等减轻、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后,我省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入刑案件。此案的宣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向社会宣示了假冒他人“服务商标”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