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我们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案件:
原告是“一种基于双码验证的数据加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该发明是一种二维码与微观纹理图像结合进行双重加密解密的方法。特征有三:1.综合使用指纹特征数据采集技术;2.随机特征秘钥生成技术;3.加密二维码识别技术。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脂20营养固体饮料”外包装上使用云码,该云码方法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据此,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原告是深圳防伪行业的知名高科技企业,其核心产品“量子云码防伪溯源系统”已荣获2021年度中国防伪科技一等奖。而被告则只是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原告的前员工,辞职创业。
经技术调查官当庭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以下技术特征:
1.专利是一种基于双码验证的数据加密方法;而涉案云码只是一种码图编码和解码的方法。码型、编码规则、解码方式均不同。
2.专利综合使用“指纹特征数据采集技术”“随机特征密钥生成技术”“加密二维码识别技术”;被诉侵权云码是MPRmarker在生码软件中,按授权顺序码值,输入授权的15位数字字符号段后,导出MPR码的码图阵列,在解码时被识读设备读取。
3.专利使用随机特征密钥解密,需要第二轮防伪验证,需要联网后在云端数据库中作图像特征对比;后者则不需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法院即时裁定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