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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飞单”收受回扣,侵害商业秘密了吗?

2026-05-27 09:08来源于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任职期间,将公司业务介绍给朋友所开设的公司及其他案外主体促成交易,并收受回扣,该行为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及前述违法行为的吴某进行了宣判,判决吴某与其朋友孔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关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本案系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飞单”侵害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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