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案外人魏某利用AI制图软件制作案涉图片,随后在小红书上以“入冬四件套之某板栗”作为名称进行发布,后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某签订《原创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购买了案涉图片在内的11幅图片,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魏某、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在其公众号中使用了案涉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图片的类型、作品系AI生成、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作品时的价格、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等因素,加之本案存在律师费和合理维权费用等客观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为400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本案案涉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应当为具有独创性及审美价值的作品。首先,针对案涉图片是否为原创,经法院委托“版权AI智审(外网溯源)”,案涉图片的确由魏某利用其账号“魏某某”首先于2024年11月8日在小红书上发表,在此日期之前并无与案涉图片相同或相近的图片在网络中出现,故可以认定该图片由魏某原创。
其次,针对该作品呈现的审美价值和独创性问题,本案中案涉图片主体为板栗,其排布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从生成图片呈现来看,该图片具有较强的完整性,呈现了一定的审美情趣,亦表现出该图片作者的特定表达。综上,案涉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客体作品。
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前权利人魏某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与案涉图片相一致的图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春地区第一件涉AI图片信网权纠纷案,随着AI软件的日益成熟,利用AI制作图片进行发表的情况越来越多。即便该图片系利用AI创作,但倘若该图片具有较强的完整性,呈现了一定的审美情趣,表现出该图片作者的特定表达,一般也会被认定为作品。
部分商家缺乏法律意识,肆意在网上复制并传播他人制作的图片,亦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权利人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该作品系属于利用AI创作,在判赔数额上,相应比照非AI作品进行适当的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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