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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财经特别策划》总第34期

知产财经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0日

主题

平台生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

当前,平台经济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但其在数据流转、算法应用、生态构建中的深度创新,也使“平台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难题愈发凸显。与此同时,新反法框架下,如何确定平台帮助侵权认定中的应知、明知的标准及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平台企业如何在数据与算法的技术框架内构建合法竞争优势、把握规则适用尺度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专栏

本文聚焦于慕尼黑的相关诉讼程序,深入分析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建议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德国未来的实践路径及再次向欧盟法院提出裁定请求的必要性。

在主观要件方面,统一主观要件为“故意”,且明确其涵盖直接与间接故意;在客观要件方面,明确区分主客观要件的认定,避免重复侵权等情形的混用;在计算基数方面,优化计算基数规则,取消递进式序位限制并完善证据妨碍制度;在赔偿倍数方面,应当细化赔偿倍数的确定标准,同时厘清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的关系,统一赔偿倍数的适用规则。

在数字时代,具有要素化价值的大数据集合,并不是传统意义上静态不变的数据库,而是无论其算法规则还是数据本身都在不断变化的大规模数据集合。现有的公证、存证等方法,都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这种不断变化的数据集合。如何把握这种全新的“流动的秩序”,是当前数据规则构建的关键所在。

案例解析

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合法权益维护的平衡,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部分具体规则的适用上不时出现观点分歧,由此引发的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规范实务操作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有鉴于此,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从法律规定及原则、无效修改方式、程序相关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实务提供参考。

封面故事

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我希望在海外主要国家司法实践认可该模式的背景下,国内司法界给予同等对待,使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我们希望通过行业各界的努力,在积极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共同推动平台生态的健康正向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核心的生产要素,也是平台竞争的主战场。通过平台的维权和司法裁判的积累,部分共同性观点已上升到法律规范,平台的权益保护正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确权。希望在明确的法律规则的指引下,能够实现对平台数据权益最全面、最动态的保护,推动社会整体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数据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不应是创新的桎梏,而应成为指引技术航向的灯塔。唯有如此,才能让创造者敢创新,平台者愿担当,使用者享福祉。杭州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协同保护的基本原则,秉持尊重实践,宽进严出,审慎包容的司法态度,审理好每一个案件。

“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的诉讼模式,并不值得鼓励,除了引发诉讼和司法审判的困境,是否可以实现认定平台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之目的存疑。从权利维护的角度,权利人未来可探索更具合理性的维权模式。

对话&专访

7月17日,“扬帆出海·品牌护航”主题论坛暨《INTA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实践指南》(第二期)发布会在京举办,与此同时,INTA首席执行官Etienne Sanz de Acedo首次与近20家中国媒体举行集体见面会。知产财经在此次见面会上就INTA 2026-2029战略规划、赋能中国企业“走出去”、2026伦敦年会展望等核心议题与Etienne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

特别策划

实践中,技术秘密侵权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如秘密性的界定、侵权行为的举证、损害赔偿的计算等问题。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既保障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知产财经系统梳理了全国各地法院于2020-2025年发布的27起涉技术秘密侵权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知产&财经

相比于常年备受关注的蜂窝技术SEP纠纷,音视频编解码技术SEP纠纷过往并未吸引行业之外的过多注意。流媒体行业的勃兴以及相关的专利许可争议,为这一话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与此同时,从音视频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专利分布格局、许可模式与层级变化等因素来看,该领域的大规模专利纠纷已在酝酿之中,且表现出许多不同于蜂窝技术领域SEP纠纷的独特之处,更带来一系列可能在未来通过司法裁决奠定处理基调的法律问题。

知产财经获悉,小米于近期在全球范围内遭遇多起NPE专利起诉案件。

产业分析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陈天伟以《商品和服务分类的调整对商标保护的影响研究》为题作主旨演讲。

编者按: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励创新活力的核心环节。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突破传统填平性赔偿局限的重要机制,正以其 “惩罚恶意、威慑未来” 的独特价值,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占据愈发关键的地位。自2013年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历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完善,已构建起从单一领域到全面覆盖、从低倍数到高倍数、从部门法到基本法、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则的完整制度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面临诸多实操难题。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探讨,结合法律发展脉络与司法实践经验,为制度的精准适用提供思路与参考。

近年来,我们观察到一些对FRAND框架的重新解读,以及来自政策制定者和其他方面的干预。这些干预,尤其是对FRAND施加过度的规范性解释,可能会打破标准生态系统中的微妙平衡。这可能对新标准的制定、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创新者获得研发补偿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可能导致未来研发和技术进步的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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