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广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一、邓某元等九人侵犯著作权罪案〔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2022)桂 0721 刑初 244 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20 年开始,邓某元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李某清、刘某库等人处低价购进《新华字典》《小学教材全解》等侵权盗版相关书籍,并在其经营的灵山县灵城街道的书店处以真假混卖方式进行销售。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共计 56 种、26809 册,总码洋 823326.56 元,非法出版物共计 50种、11425 册,总码洋 241361.6 元。此前,邓某元已出售被侵权盗版出版物 2280 册、非法出版物 449 册。李某清通过邓某元邮寄给其的样板向上家购买一批盗版书籍,通过物流发货给邓某元从中赚取差价,共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总计 13671 册、总码洋 536672.8 元。此外,曾某才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查处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 271284 册、材料纸张、光碟 90707张、绳索 538 捆、半成品 440 叠、工具器材 12 台。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元等九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判处被告人邓某元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曾某才等 8 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该案简称“402”案件,系广西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打击链条最完整、起诉犯罪嫌疑人人数最多、缴获涉案物品最多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也是依法从重判处刑期最长、处罚金额最多的著作权案件,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广西宣判的首个著作权刑事案件,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列为全国督办案件。全案覆盖了盗版教材教辅和工具书的制作、印刷、储存、运输、销售等“一条龙”产业链,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跨省区多、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对九被告人进行重刑重判,有力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针对侵犯著作权中涉及的“复制发行”行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鉴定机关资质认定、涉案财物处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在办案中注重指控犯罪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彰显了广西法院强化版权保护的决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2022 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合议庭成员:黄庆华 陈邦超 刘卫红
案例撰写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黄庆华、覃榕
二、柳州市林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第九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璟螺香”螺蛳粉商标权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 02 民初 118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柳州市林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公司)是“璟螺香”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在 2021 年 4 月与第九派公司签订《螺蛳粉产品加工协议书》,委托广西第九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派公司)生产“璟螺香水煮型螺蛳粉”产品(以下称涉案产品),约定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图案、设计所有权归柳州林盛公司所有,品牌归林盛公司独家拥有并使用,第九派公司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销售该螺蛳粉产品。2021 年 7月,林盛公司发现涉案产品在多个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的情况,遂要求第九派公司停止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并委托公证机关对部分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涉案产品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后,将第九派公司和其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的图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该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商相关信息与第九派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林盛公司虽与第九派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后者生产加工“璟螺香螺蛳粉”产品,但并未许可或者授权第九派公司可以另外在自己生产、销售的螺蛳粉产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第九派公司未获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给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销售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决第九派公司停止侵权并向林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85756.15 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入选理由:
“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销售收入如今已突破 500亿元,其知名度越来越高,涉“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和螺蛳粉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逐年增多。本案通过审查袋装螺蛳粉委托方和生产商之间的委托协议,正确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范螺蛳粉行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特色产业区域公共品牌高质量发展,为柳州打造“螺蛳粉经济增长点”保驾护航。
合议庭成员:徐宝华 赵旭 李颖
案例撰写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宝华、张航
三、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诉广西巴马晶硒岩泉水业有限公司、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12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巴马丽琅公司)于 2006 年成立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其生产的“巴马丽琅”系列天然矿泉水是广西知名品牌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巴马丽琅”商标也相继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连年被授予“广西名牌产品”称号。广西巴马晶硒岩泉水业有限公司(简称巴马晶硒公司)委托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的“巴马景泉包装饮用水”外包装标识、瓶身设计等与巴马丽琅公司生产的“巴马丽琅”神仙泉精品系列矿泉水的包装标识存在高度相似,巴马丽琅公司认为上述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巴马丽琅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巴马丽琅公司的品牌矿泉水产品自上市以来一直采用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巴马丽琅公司的产品在瓶型、包装布局、外包装箱设计布局等方面构成相似,易造成公众混淆;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攀附了巴马丽琅公司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巴马丽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 万元。
入选理由:
“巴马丽琅”品牌矿泉水产品的螺纹圆柱瓶型、蓝色瓶盖以及银色椭圆蓝底白字为核心内容的瓶贴和外包装箱,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通过长时间使用及大量宣传,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类产品包装装潢,包括整体用色、线条、结构布局等方面与权利人所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依法对“巴马丽琅”矿泉水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有助于“巴马丽琅”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避免因仿冒行为影响其发展壮大,也为巴马着力打造百亿元健康水产业发展集群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促进当地健康水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合议庭成员:韦礼奎 张桂生 邵彬
案例撰写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伍开元
四、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联广家电经营部与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 35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肖某兰授权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多丽公司)使用第 4127231 号“”、第 20368658 号“
”商标,申请日期分别是 2004 年 6 月 18 日及 2016 年 6月 20 日。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 7 类电动制饮料机、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上。被诉侵权产品为豆浆机。该豆浆机外包装正面、侧面、上面均以显著字体使用
标识,外包装正面、侧面均以显著字体使用“多丽·豆浆机”字样,并标注生产厂家为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多丽公司)。南宁多丽公司源于南宁市多丽电器总厂,其在第 11 类电风扇等商品上注册多个商标,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