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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创:互联互通、强迫交易与平台的公平竞争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平台经济新发展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对于用户、流量竞争更为激烈,竞争的结果从之前增长快慢的差异转变为“生死存亡”的区别,这也倒逼各平台不断加强技术实力、探索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平台经济领域的活力。竞争压力的加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有关平台竞争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只有客观、公正、专业地评判平台竞争行为的后果,才能够正确把握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方向,实现平台经济构筑经济增长新动能和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新发展格局。本文以下针对现实中争议频发的平台跨界竞争和相关的互联互通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作者:曲创 山东大学数字经济与平台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平台经济成为我国近十年来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亮点,疫情期间更是在防控流调、物资保供、线上办公、网课教学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我国数字平台经济前一个阶段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三个条件:完善的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齐全的制造业门类,以及十亿级的互联网用户规模所形成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

  当大型平台的用户规模已经接近国内网民总量时,我国数字平台经济也就从以规模增长为核心的“增量竞争”阶段转为以营收利润为目的的“存量竞争”新阶段。平台经济新发展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对于用户、流量竞争更为激烈,竞争的结果从之前增长快慢的差异转变为“生死存亡”的区别,这也倒逼各平台不断加强技术实力、探索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平台经济领域的活力。竞争压力的加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有关平台竞争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只有客观、公正、专业地评判平台竞争行为的后果,才能够正确把握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方向,实现平台经济构筑经济增长新动能和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新发展格局。本文以下针对现实中争议频发的平台跨界竞争和相关的互联互通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平台跨界竞争与互联互通没有必然联系

  平台经济是以用户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在拥有了足够用户规模基础之后,平台跨界进入另一个新行业是市场竞争下的正常商业行为,同时也能够提高平台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首先,跨界竞争能够实现基于用户和数据处理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平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无论哪个行业的平台,其成本构成均具有高固定成本、微边际成本的特点,同时向用户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进而会传导至用户支付价格的降低。其次,基于平台现有产品和服务互补性的跨界进入,能够明显提高用户便利程度,增加用户福利。例如,电商平台从零售到物流配送的下游进入和生产端的上游延伸、数字地图平台进入网约车领域、社交平台进入电商领域、短视频平台进入直播电商领域,都是典型例子。第三,平台跨界竞争也是数据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必然结果。数据是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其价值创造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市场供求之间的匹配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随数据总量和种类的增加而递增,具有明显的多行业优势。

  平台跨界竞争行为本质上是平台自身的经营决策,与平台外部的互联互通没有必然联系。现实中最常见的跨界进入方式是平台在内部给自己的用户增加新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只涉及新供应商的接入,与其他可能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无关。如当短视频平台进入直播电商领域,只需要引入商家和关联的订单生成、支付、物流配送等业务环节,并不涉及其他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更不需要以实现和其他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前提条件。而如果平台的行为不涉及新行业、不是跨界竞争,只是试图将原有产品和服务扩展至其他平台内部,与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就更没有关系了。试图将自己的产品引入其他平台中,这和品牌商希望进入某一电商平台、餐馆希望进驻某一外卖平台的行为一样,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谈判交易行为,与互联互通完全无关。

  二、评估争议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必须在明确的相关市场范围内

  由于用户多归属、多种网络效应、多产品、跨行业等特点,用传统方法来界定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存在一定困难,但这不代表讨论平台竞争问题就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了。存在困难的只是具体方法和指标,相关市场界定的原理和重要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在具体产品和服务是什么、市场参与者都是谁明确的前提下,才可能分析某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后果;只有在相关市场范围明确的前提下,才可能评估某一行为对市场竞争是否产生损害和损害的程度,而如果涉及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更需要明确的相关市场界定。例如,目前国内移动支付行业的前两大平台分别依托于电商和社交。当分析移动支付市场上的某一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时,分析的对象只能是移动支付业务,和电商市场、社交市场无关。两大平台在自己的电商和社交业务中也有移动支付业务,这只是“移动支付市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同理,目前在短视频市场中除了以此起家的“专业”平台之外,还有来自电商、内容分发、新闻资讯、直播、社交、长视频等多个其他领域平台的跨界进入。当我们在讨论短视频市场中某一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时,相关市场界定很显然应该是整个“短视频市场”,其他跨界平台内部的短视频业务只是该市场中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只取决于在整个短视频中的份额,与这些平台的原有业务没有关系,这些跨界平台在短视频市场中很显然不具有高市场份额,更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三、“关键设施”概念在数字平台经济中的适用性

  “关键设施”是在反垄断实践中对企业行为实施“强干预”、要求必须向竞争对手开放的理论依据之一。也正因为是“强干预”“关键设施”概念在实际应用中慎之又慎,目前仅有的两个典型应用案例分别是铁路桥梁[Terminal Road Asso.(1912)]和本地电话网[U.S. v. AT&T (1982)]。“关键设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设施掌握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导厂商手中;该设施是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出于自然、技术或是成本上的不可行性,竞争对手无法重建该设施。只有法院认定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会要求掌握该设施的主导厂商必须向竞争对手开放。在1912年案中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无法在其他位置再建一座铁路桥;在1982年案中则是因为竞争对手自行再重新铺设一张全国性的本地电话网在成本上是不可能的。铁路桥对于跨河运输的铁路公司、本地电话网对于长途电话公司都是必须的,没有则无法经营,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竞争损害,导致当地的货运价格高涨、长途电话业务发展迟缓、价格高涨。

  “非必要不干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保障。“关键设施”概念是否适用于数字平台经济领域,同样取决于具体场景和市场条件是否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设施”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指的是什么?它显然不应该是一个平台已经拥有的用户。用户可以同时使用多个APP,成为多个平台的用户,即用户多归属。在国内电商市场已经长期被两大平台主导的市场格局下,拼多多依然可以出现并快速成长,并且在用户规模上已经跃居第一。任何平台都可以凭借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用户,至于用户之前是否是竞争对手的,并不“关键”。其次,“关键设施”也不应该是平台的网络接口(API)之类的技术层面概念,这相当于平台自己家的大门。市场竞争也有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两家相邻的餐馆在自家门口怎么竞争都可以,但如果越过大门进到对方店里发广告或是直接把客人拉走,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因为此类行为被拒绝进入,进而强行要求对方开门就更不合适了。

  新发展阶段的竞争压力加剧是所有领域的平台经济都面临的共同问题,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平台间以不同方式达成跨界互通、互利合作的例子,如抖音与饿了么、快手与美团、抖音与爱奇艺、快手与乐视等。平台之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行谈判达成的合作,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也是有益的商业探索,并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外部干预。换言之,在“关键设施”概念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平台之间的合作如果是平等互利的,则不需要外部干预,自然天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包含了交易的自由,也包含了不交易的自由,正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断谈判,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成功的交易和失败的交易都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

  “关键设施”概念很难适用于目前的数字平台经济领域,凡是已经和正在经历高速增长期的平台企业,本身就证明了其生存和发展不需要任何其他“关键设施”。一个已经在行业内居于主导地位的平台,更没有理由以强行接入其他平台作为自己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公共的归监管,商业的归市场。有为的政府之手和有效的市场之手必须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才能共同促成数字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担当起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的时代重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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