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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图景——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为分析示例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本文强调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独创的“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批ZHI系统”对处理互联网版权纠纷起到了化繁为简的效果,提高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版权纠纷司法审判效率。

文/徐    瑄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邓丹云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
     李晓虹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围绕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当庭制作裁判文书是一种极简的审理智慧。本文从追根溯源、实证考察、范式分析、效用评价及应用前景五个方面展开论证要素式审判模式。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为例,尝试证明,在案多人少特别是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井喷增长的环境下,要素式智能化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强调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独创的“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批ZHI系统”对处理互联网版权纠纷起到了化繁为简的效果,提高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版权纠纷司法审判效率。

  一、追根溯源:要素式判决文书的出现及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法律依据

  简单说,要素式审判是指是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略式审理方法,其中包括审判方法与裁判文书制作方法两个方面。[1]

  要素式审判所提出的契机在于要素式裁判文书这一个概念的出现。在2003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突破了传统裁判文书的固化模式,为审判模式的灵活革新提供了空间。此后,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关于推行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的实施意见》,逐步形成了要素式审判的广东实践。2020年出台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范式中再次强调要素式裁判文书的适用,这使得要素化审判在应对简单案件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进一步被明确及重视。在202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民事案件要素清单》(第一批、第二批),明确要素清单主要用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可以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考要素清单填写案件固定要素;庭审时,可以围绕案件固定要素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制作要素式判决书,应当围绕有争议的固定要素,叙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相关证据,阐明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无争议的固定要素,可以将有关内容一并叙述。由此,能够进一步地明确要素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范围、作用以及应用规范。

  综合上述规范可以归纳出,要素式审判产生的目的在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快速审结。就具体审判实践而言,通过概括固定案情要素,提炼争议要素,使法官对案件审理工作优化配置;简化无争议事实的审查流程,提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审查力度,实现简单案件高效审结。

  二、实证考察:要素式审判适用困境

  要素式审判衍生于繁简分流改革,但在案多人少客观形势下其应用率始终偏低。在裁判文书网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基层判决书进行抽样,其中要素式文书占比4.2%,应用要素式审理模式的占比5.4%[2]。裁判文书网全网检索得基层法院签发的要素式文书仅1321份。[3]经开展调查,可得要素式审判应用率较低的原因如下。

  (一)优化当事人诉服体验的作用不明显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要素式审理模式并未表现出明显青睐。一方面要素式审理模式中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案件后还需要填写要素表并按照要素表对起主张及证据进行分类,在批量起诉的案件更需要反复填写案件信息,无疑增加当事人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案件要素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等,部分当事人认为这会对其诉讼权利造成限缩,从而对要素式审理模式产生抗拒。综上,当前的要素式审理实践应用并未充分发挥其提升诉讼服务质量之效用,存在对当事人“友好度”不足等问题。

  (二)减轻法官负担的效果未达预期

  同样地,要素式审理也未能获得法官的偏爱。虽然要素式裁判文书概念已经提出多年,但实行要素式审理的具体规范始终阙如,导致实践模式始终未能统一,且由于规范缺失,法官难以让当事人有序地提交要素及发表意见,往往会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要素质量较差、表达不足,法官难以掌握庭审节奏等问题,使得要素式审理的机制效能未能充分发挥的同时可能造成拖慢审判进度、司法救济失衡失效等负面效应。而就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由于在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前知识产权案件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在著作权审判中应用要素式审理模式审理并无先例,这也使得法官对此因无从下手而望而却步。

  (三)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建设不足

  2020年全国法院全部开通网上立案功能,疫情期间在线连738.2万件,在线开庭89万次。[4]智慧法院建设初见成效,但就要素式审判而言,应用场景仍主要为线下,智能技术在要素式审判中应用精度与覆盖深度仍远远不足。在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场景中,往往由法官或书记员向当事人发出要素表进行填写,再回收,若要转化为案件数据,则还须人工录入,这无疑加重法院工作负担。故大量要素均停留于纸面,局限于个案。此外,虽然全国各地法院基本建成审判辅助及数据分析平台,但由于平台间数据不能联通,这使得案件数据局限在某一平台或阶段闭环流转,数据价值未能充分发掘,产生大量数据闲置。如当前大多诉讼平台与执行平台是相互独立的,上下级法院间也大多未能实现数据联通,要素信息在诉讼各环节不能有效传递。

  三、范式分析:网络著作权案件中要素式审判技术应用图景

  针对上述要素式审判的适用困境,广州互联网法院研发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以下简称ZHI系统),以应对数量以迸发式增长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网络著作权纠纷具备数量大、纠纷同质化、标的额小,案件要素固定且具体的特点,符合适用要素式审理的基本特征。ZHI系统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切入点为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建设探索描绘出应用图景,推动击破相关适用困境。

  (一)ZHI系统的底层建设框架

  1.建立集成式数据中台

  广州互联网法院当前基本实现全流程线上审理模式,建成线上诉讼平台,诉讼行为全流程线上进行,故案件也将转化为电子数据形式,诉讼进程的启动与开展使数据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判决等各环节流转,在程序流转中释放价值。而基于全流程线上审理,系统产生并储存大量诉讼数据,催生及促进诉讼数据中台的产生、建设与完善,逐步形成集成式数据中台,其技术优势在于在案件产生伊始即以数据形式出现,促进诉讼各环节所产生的数据标准统一,而在诉讼过程中基于中台提供了数据运行流通之载体,从而省略了数据在不同诉讼环节反复输入及建设多平台接口的成本。此外,数据中台为数据分析处理工具提供载体平台和底层数据基础,免却跨平台运算所产生计算失误,提升数据质量质量,提升司法治理水平。


(图一:互联网法院的数据集成模式)

  2.构建互联网著作权审判知识图谱

  数据中台储存大量案件数据,但只有海量数据并不能自行产生效用。ZHI系统利用知识图谱结构,通过对案件要素管理深化审判数据有效治理。知识图谱是结构化的语义知识库,以符号形式描述物理世界中的概念与相关关系,知识图谱的架构,包括知识图谱自身的逻辑结构以及构建知识图谱所采用的技术(体系)架构。[5]知识图谱由节点(point)和连接节点之间的边(edge)组成,是知识的一种结构化图解表示。知识图谱在司法中的应用路径是根据案件事实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及以结构化方式进行重构从而使案件要素间形成固定逻辑框架,结合技术算法,可以实现要素间相互应答,从而实现案件要素动态交互,呈现案件事实脉络。

  ZHI系统底层所依托的审判知识图谱,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思路的四大核心要素,即权利作品、权利主体、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为中轴主线,结合近万份既判案件的裁判文书尽可能地覆盖到网络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最终总结归纳出近1500个案件要素条目,为案件要素式审判智能化提供底层数据及运行逻辑。


(图二:ZHI系统网络著作权纠纷知识图谱模型)

  3.引入数据治理理念程激活要素价值

  在线下要素式审判实践中,要素效用往往局限于个案。但在全流程线上审理的模式中,案件要素以数据形象存在于诉讼数据中台,从载体上案件要素既是个案组成单位,也是平台上的一部分,则我们可以通过对数据治理实现要素治理,挖掘要素更深层次价值。在ZHI系统的建设中,对于要素数据的管理主要以数据生命周期管理(Data  Lifecycle  Management,简称DLM)为基本逻辑。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核心在于认为数据是有生命的,从收集到归档的整个周期不存在“绝对消亡”,对于在一轮周期满足其使用价值后,被忽视或者储存(休眠)的数据,也可能进入下一轮周期焕发新活力(使用价值)。[6]通过为要素建立数据循环路径,使ZHI系统成为一个能够不断自我成长的数据库。


(图三:ZHI系统案件要素数据流转路径)

  (二)ZHI系统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建设实现路径

  1.立案:案件要素的录入与鉴真

  法律事实为法律要件所涵摄,案件数据质量是司法智能化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真假不明、质量参差的基础数据必然不能服务于司法智能化发展,保障案件要素的精准录入是要素式审判职能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案件要素录入主要集中于立案阶段,无论是为了司法审判还是案件数据治理均追求立案阶段所登记的信息更为精准。但在线上审判场景中要素录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然语言与技术语言之间存在壁垒,简言之即是目前最高阶的人工智能都无法摸清人变幻莫测的想法。当事人非结构化的表达无法被算法所识别,从而导致数据无效,使本应便捷的要素式审判陷入空转。二是当事人诉讼能力参差,且基于不同立场,对于同一事实会作出不一样的描述,从而导致所录入的要素难以客观。当前ZHI系统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开展探索,主要可分为数据录入与数据调取两个方面。

  (1)要素录入规范化

  判数据主要可区分为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及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及半结构化数据基于字段固定或相对固定,相比于非结构化数据更易被识别与计算。由此可见,当案件要素为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时更容易被赋值,从而更好地与审判知识图谱相融合从而发挥作用。另外,网络著作权纠纷同质性较强,案件要素更易被解构出相同或相似的要素,ZHI系统在此基础上主要通过尽可能全面地归纳案件要素,拓展结构化及半结构化要素在要素表中的应用范围,减少当事人非结构化表达,例如在当事人在提出其主张的权利,系统会指引其选择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还是发行权等,从而保障案件要素能够为之后的智能化处理所应用。

  为此,ZHI系统上所匹配的是“选择题”式要素表,当事人以选择为主填写为辅的填表模式能够规范输入的案件要素,减少无效、空白填写,提高要素录入的精准性、有效性 。另由于同原被告、纠纷雷同的批量案件较多,对于此前已经在诉讼平台起诉或应诉过的当事人,可以实现部分信息的自动调取,例如某当事人再次起诉时,系统将自动调取其身份信息,免却多次重复输入,提升诉服体验。另外ZHI系统利用底层知识图谱为个案“独家定制”要素表,要素间相互应答关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自动生成案件图谱,使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2)要素流转真实性保障

  着眼互联网纠纷的诉源本身来自网络,即案件信息、证据均会在互联网上留痕,在线下诉讼取证方式一般为先到公证处进行侵权行为、侵权证据等案件信息公证,后将公证文件交至法院,即“线上→线下”的过程,若在互联网法院诉讼中继续沿用这一路径,则为“线上→线下→线上”,无疑流程更繁琐,耗时更长且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因此无论是从线上诉讼需求还是互联网司法建设路径分析,构建“线上→线上”的案件信息调取模式都是势在必行的。

  构建“线上→线上”的案件信息调取模式重点在于保障数据传输的畅通性、便捷性、安全性及真实性。ZHI系统联通广州互联网法院构建的“网通法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依托司法区块链构建案件信息线上调取路径,保障数据上链后不受篡改,从而维护数据安全。在建设目标上一方面利用司法区块链技术降低当事人存证、取证的金钱、时间成本。通过与第三方区块链平台进行数据互通,当事人可突破时间、地域限制随时在网上存证并上传至区块链,这就意味着作品完成时及发现侵权行为发生时作者都可进行取证上传至区块链上,在纠纷时也直接通过“网通法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可快速调取相关证据,提高了取证、存证的便捷性。另一方面积极与数字文化产业相关机构构建信息对接机制,拓宽对接机构范围,权威认证数据通过可信数据传递路径向法庭输送,保证案件要素信息真实或便于线上鉴真。例如针对当前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导致利用机制漏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频发的现象,ZHI系统与相关版权登记机关进行数据对接,对于案涉作品的登记信息与版权登记机构数据进行线上比对鉴真,能够准确识别当事人对作品的虚假主张与陈述。


(图四:ZHI系统与“网通法链”数据联通模型)

  2.审理:要素式应用过程中的技术赋能

  (1)要素表自动生成:完善庭前准备与强化司法释明

  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为集中审理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民事诉讼中释明权旨在通过法官释明达到民事诉讼和谐及顺利进行之目的。法官的释明权贯彻诉讼的整个过程。立案阶段立案法官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行使释明权进行必要的指导,诉讼阶段的释明则包括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的变更等,在案件判决中法官也要对争议焦点进行回应,而部分案件承办法官则需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法官并非被动地接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请求、证据、主张、意见,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主动释明能够使事实更有效地查清,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案多人少”的客观形势下,法官为了尽快审结案件,在个案中释明所分配的精力及资源则相对减少,而当事人在缺乏法官指引所作出的诉讼行为容易陷入无序,所提供的信息与证据容易偏离案件主要事实,法官不得不在庭上对相关要素进行重复询问。ZHI系统所生成的个案要素表以结构化框架式地展示案件事实,通过对案件进行要素式解构,将法官审理思路,即裁判的心证逻辑前置公开,使当事人能够以直观的方式了解案件审理的庭前准备要求,例如当事人往往会主张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使用的事实与行为,但并不明确其所主张权利的类型,从而使得庭审中需要法官询问与确认,而届时缺乏诉讼能力与经验当事人可能也不能当庭答复,从而使得案件无法顺利审理。而ZHI系统上的案件事实要素化展示则能引导当事人在庭前主动明确其权属、被侵权事实等各项要件,省却在庭审中同一事实的反复描述与证明,也避免突击性诉讼行为,促使当事人的诉讼准备更侧重于案件实体而非诉讼策略部署,减少非案件因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推进案件诉讼流程快速高效流转。

  (2)要素动态交互:庭审争点聚焦

  线上诉讼平台作为案件要素的载体,其本身的职能在于承载与展示案件要素信息,但这种静态要素处理方式会导致大量案件数据的处理工作最终回归人力,在审理过程中始终需要由法官进行案件要素全面审查,继而总结争点,使要素式审判的“快审”功能未能全面发挥,因此我们探索一种要素动态化的方式推进案件审理加快进程。

  纠纷形成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差异,争点则为双方主张交锋最为激烈之处。ZHI系统实现全案要素化转换,在原告可以进行要素化起诉与举证的同时,被告也可以进行要素化答辩,ZHI系统中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常见答辩理由进行归纳,并与原告要素式主张构建联系,在线上平台中搭建起原被告双方意见交互的桥梁,使原被告双方之主张相互回应,而非单方面的自说自话。此外,ZHI系统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进行庭前线上质证。故质证、答辩环节在庭前均已完成,若双方对案件要素存在争议的,系统则会作出提示。由此法官在庭审中可以只围绕存在争议的要素进行审查,实现案件争点集中审理。

  (3)作品智能比对:为审判提供科学性参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作品之间的侵权比对,仅依靠肉眼难以准确识别洗稿、部分抄袭盗用等侵权方式。根据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简单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权利客体主要为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ZHI系统为此设置相应作品比对功能,将权属作品与侵权作品作为两个独立的要素给予特定赋值,使案件立案后,系统即可自动提取两个作品进行比对。文字作品方面,考虑当事人所提交的权属证据为其作品发表截图,对侵权作品的取证也往往为侵权网页截图,因此以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7]识别等方式先实现图像向文字转化再进行文字雷同对比,标识权力作品与诉争作品之间的相同部分,并计算出重合文字比例。在图像作品方面,则主要以ORB(Oriented FAST and Rotated BRIEF)[8]对图像上有效特征进行识别,从而实现对图像颜色、线条、架构等图像元素进行比对。对于较为相似的图片间细节比对,系统还可以对两个作品进行重叠,快速显示相似与不同之处。此外,系统能够读取并分析图像源数据,从而综合评价图像侵权系数。对于上述两种作品的侵权比对,系统均能自动生成作品比对报告,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科学性参考。


(图五:ZHI系统图像比对页面示例)

  3.裁判:案件要素的有效分析与提取

  (1)司法决策辅助

  技术算法主要应用于现有数据的管理及基于现有数据产生新数据,可知机器擅长于达到“回顾性要求”,但很难达到“前瞻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则侧重算法技术特长“扬长避短”地开展司法决策辅助。法律法规和类案的检索对于辅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推进裁判尺度统一具有积极意义。但就目前大多审判辅助系统所配备的类案、法条推送功能均存在推送不精确、内容泛滥等问题。ZHI系统根据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作出更为符合审判实践需求的框架设计,以“T”字型模式构建检索系统框架,在横向上系统自动关联本院既判案件,对于具有相同要素的案件自动标识为类案进行推送,在实现裁判统一的同时为法官对某一案件事实提供更全面观照,例如当同一公证书被多次使用在大量批量案件时,在独立的个案中该情节可能会难以被识别,故该次公证所产生的维权费用可能在多个案件中反复被支持,但通过ZHI系统中对公证书该要素关联案件检索,就可以获知该次公证取证被应用于多少案件中,从而有效识别批量维权行为,对维权费用的认定更为合理与科学。纵向上ZHI系统对接裁判文书公开网信息及数据库,通过案件特定要素进行检索,并根据类案推送指导意见形成相应层级化推送,从而保证案例推送的精确性与全面性。此外,系统会根据推送的案例自动归纳该类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为每一个个案提供“定制”的精准司法决策辅助。


(图六:ZHI系统类案检索框架)

  (2)裁判文书智能生成

  裁判文书智能生成在各地法院均有实践探索,但使用率低于预期。当前大部分的裁判文书生成功能主要基于信息自动提取、回填功能所建设,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自动生成基于数据的提取回填,但系统仅能就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基本信息进行自动填写,而无法提取案件实体信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案件说理,字句均经过法官精心构思、雕琢,这是当前技术应用所无法替代的,这也是裁判文书智能生成功能在应用普及中的现实困难。

  ZHI系统的构建裁判文书智能生成功能时针对上述困境作出适用范围的调整,相对于普通裁判文书中大段的非结构化表达,要素式裁判文书“填空式”结构更能与要素提取回填的技术逻辑相适应,且基于案件经拆解重构,案件实体已成为要素的集合,裁判文书在生成案件事实部分能够精准提取相应要素,提高要素在文书撰写中的应用率及准确率。系统所提取的要素由立案、庭审等诉讼程序所核验,若某一要素在不同流程中出现不同数值的,系统会作出提示,以实现系统自动纠错,提升裁判文书准确度。

  另外,ZHI系统根据不同类型作品、不同侵权路径等情形植入多个裁判文书模板,且根据案件承办法官的习惯提供个人裁判文书模板储存空间,为个案裁判提供裁判文书“个性化定制”。

  (三)运用要素分析开展司法画像

  案件反映当前社会个体间碰撞,这些事件汇聚则能够反映社会特定现象与社会总体的利益倾向。因此对案件数据的统计与管理无论对于法院内部案件管理还是实现行业治理均是十分重要的。ZHI系统内置数据中台配备数据分析功能,激发静态数据内在效能。除了基本的案件数量、案由分类等案件管理数据,由于ZHI系统以要素化承载案件信息,要素间的不同组合均能够反映数字文化产业某一维度的现象,故而能为裁判者提供具有全局性、关联性及准确性的司法数据分析,为数字文化行业司法治理提供了风向标。

  ZHI系统当前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画像:一是单要素深度分析,对于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出现的特定要素,ZHI系统可以就该要素对案件进行筛选,通过分析、总结这类案件,可以追溯要素频繁出现原因,折射行业发展风向。例如在特定时期内某一被告被诉案件较多,根据案件分析,得知该被告经营的平台已经停运,著作权人因害怕被告破产会导致其被侵权之损失不能救济故导致市场大量著作权人起诉该被告。为此法院则可以就该被告情况加强溯源治理,引导纠纷诉前化解。二是复合要素多维度分析,ZHI系统提供多要素复合检索,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多维的精准描画,例如当特定作品类型纠纷中适用区块链存证案件数骤然上升,则可以追溯得在某公证处提供了对于该类作品的云端公证方式,该方式因为便捷获得且费用较低故广受欢迎,因此也可以预计到在未来区块链存证将会成为网络著作权纠纷中重要的存证方式,法院应该加强相关建设。三是多平台数据联动分析,推动全行业综合治理。ZHI系统当前与版权登记机构达成数据对接联通,当作品在版权登记、纠纷诉讼、裁判执行等环节出现不诚信情形,系统自动警示,并对相关行为人予与标识,以启动全行业综合应对措施,例如及时撤销相关作品登记、对不诚信行为人进行处罚等。

  四、效用评价:ZHI系统要素式审判实现三阶功能价值

  ZHI系统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逐步探索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推动个案审判质效到提升互联网司法保护现代化水平都产生积极效能。

  (一)一阶功能(个案微观):推动案件高效审理

  “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痛点。在繁简分流试点改革之际,将简单的著作权案件纠纷纳入简单程序审理范围,能够从机制上为审判提速增效。但案多人少仍是当前司法审判的客观形势,人案矛盾所反映的并不是单纯审判人员供给不足的浅层矛盾,而是当下审判结构滞后于时代发展脚步的根源问题,尤其是在数字文化经济迅猛发展,由此衍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更以迸发式增长,仅通过人员不断投入是行不通的,应该创新思维,向技术要生产力。

  ZHI系统正是在司法审判中探索技术赋能的体现。2020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对ZHI系统使用率达100%。根据后台数据统计,当事人在平台上进行立案的耗时有所延长,均案提升17.7%,但是案件庭审时长却相应减少,简单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压缩至35天,同比下降21.4%,全年结案数同比上升了30%。在2020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中有25%是适用要素式判决,法官对于适用要素式审判的主动意愿有所提升,当事人基于要素式审判使其参诉应诉的成本降低,权利获得快速救济,对于ZHI系统诉讼服务的认同度不断提升。这些数据均反映出ZHI系统推动繁简分流的直接目的正在逐步实现。

  (二)二阶功能(审判中观):打造智审先进范式

  ZHI系统式在总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打造人机协同的审判系统,为智慧审判提供可供参考的探索样式。

  一方面实现智慧审判的深层精细化应用。在司法审判信息化建设中,人们往往调侃道“人工智能不够智能”,这是由于囿于“弱人工智能”的局限,导致算法技术在实体裁判领域往往无从施展。在短期内要实现全智能“机器人法官”这一目标并不现实,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地看不到前沿技术的优势及在司法审判中的司法场景。ZHI系统是将区块链、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互联网前沿技术与司法审判相融合的有益探索。ZHI系统通过构建审判知识图谱,以“庖丁解牛”式解构案件组成要素,通过各项技术释放要素价值,提升司法辅助功能质效,从而推动司法审判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另一方面以主动姿态积极解决网络时代不断出现的新课题、新问题。ZHI系统在利用新技术的同时也主动迎接新技术所带来的新难题。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往往会会遇到大量新型技术,例如各种数据形式的作品数据、可信时间戳、云端公证等形式的电子证据等,ZHI系统的各项功能构建能够满足当前司法审判数字化需求,简化线上线下相互转化的程序与成本,以技术力量实现便民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

  (三)三阶功能(社会宏观):实现版权有序流通

  基于互联网技术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等特征,致使未经许可使用、传播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也会因应互联网传播而速度增大,网络著作权纠纷频发,这无疑会打击作者创作热情,若侵权行为未得到追诉,侵权损失未获得及时救济,甚至会形成良币被驱逐的恶行循环,抑制原创作品生存空间。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到要着力提到“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的难题,ZHI系统正是利用网络著作权纠纷要素式审判智能化、数据化、信息化建设,积极突破这些痛点。一方面通过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推动权利人权利快速救济,另一方面应用互联网前沿技术,便捷诉讼参与方式,使公平正义更加触手可及。ZHI系统立足技术与司法融合,治理提升网络著作权司法治理现代化水平与现代化能力,为数字文化市场版权有序流通护航。

  五、展望未来: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探索

  ZHI系统使我们对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有着更具象的想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应以前瞻性目光探寻其发展之路。

  (一)案件要素化解构更为精细

  在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建设中,要素越精细则能够使要素更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为相关技术算法提供更为准确的数据,实现以优质的基础数据保障审判智能化功能充分发挥,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当前ZHI系统虽然已经构建了具有约1500个要素类别的知识图谱,但离完全贴合司法实践仍有一定距离,对此仍需我们不断挖掘,对案件解构持续细化。此外,随着《民法典》、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知识图谱的框架也需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符合新的法律框架的要素应用规范。为此无论是对案件的要素解构还是对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仍需不断推进。

  (二)案件要素应用更为智能

  虽然“弱人工智能”是在一定时期内的客观存在,但是我们也因此反问,对于当前的技术效用是否已经充分利用;而对于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是否可以应用现有技术予与解决。ZHI系统融合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多项前沿网络化技术,但应用较为浅层。在下一步建设规划中,人工智能的更深层套嵌以满足智能化审判的发展需求。具体到应用上,一方面要让要素流转路径更为准确,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自动生成需要更为精准,切实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是推动实现要素数据自动归纳、整理,实现一键归档。基于数据中台的基础,要素实现了在诉讼环节中的有序动态流转,但静态储存也属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当尽快出台相应标准与范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不断成长案件档案,在审结后自动归档,数据归纳范示与上级单位对接,方便案件上诉移卷、当事人阅卷及相关单位调档。从而省却审判团队进行人手归档的工作负担,使他们将工作重心回归审判本身。

  (三)平台数据联动更为广泛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高效利用的需求越发迫切。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中,数据的有效收集与利用成为重要环节。就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相关主体而言,网信部门、工信部们、版权登记部门、各大互联网内容平台均建立了较为成熟完善的数据承载平台,在诉讼中所需要的数据均可通过这些平台取得。但在互联网审判实践中仍然依赖于以线下发函调取数据,这反映出平台间存在数据壁垒。ZHI系统将重点加强各平台数据联通,一是突破诉讼各环节平台壁垒,针对目前一审要素无法流转至执行平台、二审法院诉讼平台等的问题,尽快与各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以同一数据形式与标准加快要素数据在诉讼全流程中流转。二是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圈层联动”,拓展数据流转领域,使更多的数据应用于司法审判,也让司法数据应用于数字文化产业行业治理的方方面面。三是不断创新数据治理模式,善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为数据联通提供安全保障,以思维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开拓互联网司法治理新模式。

  (四)审判机制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

  推动司法审判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创新改革措施不应只局限于技术应用层,司法改革重心最终落足点是人民群众利益上,要使各项技术效用突破应用层到达核心层,在于审判机制不断创新改革,近年所推行的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惩罚性赔偿探索使用、倡导诚实诉讼等均属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一方面正确的政策、规范导向能够引导技术向善,使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满足于当前互联网司法需求,另一方面良好的机制能够推动技术不断优化,推动智慧审判信息化建设不断升级,例如在诚实诉讼倡导下能够产生更为准确优质的底层要素,从而使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从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要推动审判能力与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更要以完善机制建设为重要前提,既要落实好当前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同时也应积极探索当前互联网空间日新月异的新型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主动应对时代提出的新课题。

注释:

[1] 参见滕威:《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 4月21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基层法院”所得裁判文书中通过随机抽样文书500份,其中得要素式文书21份,文书中明确应用要素式审理的27份。

[3] 4月21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以关键词“要素式”、“审理法院:基层法院”、“判决书”进行全网检索。

[4] 参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

[5] 参见刘峤 李杨 段宏 刘瑶 秦志光:《知识图谱构建技术综述》,载《知识图谱构建技术综述》2016年3期

[6] 参见苏今:《大数据时代信息集合上的财产性权利之赋权基础——以数据和信息在大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关系化”为出发点》,载《清华知识产权评论》2017年第1期。

[7] 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用字符识别方法将形状翻译成计算机文字的技术。

[8] ORB(Oriented FAST and Rotated BRIEF)是一种快速特征点提取和描述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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