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又掀起了商标研讨热潮。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和知产财经等联合举办系列商标法研讨活动。
2023年3月3日,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34讲暨商标法完善系列活动之三通过网上腾讯会议和网络直播进行。本次活动由西南政法大学识产权学院邓宏光教授担任主持人,万慧达知识产权管委会成员黄晖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艳芳教授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知识产权研究院王太平教授作为嘉宾,共同交流探讨“《商标法》中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
本次研讨活动主要围绕《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62条新增的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展开讨论。该条将《商标法》第59条中的正当使用情形,扩充为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形。该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下列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一)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二)为描述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或者其他与该描述相关的标志的;(三)仅为指示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或者应用场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但误导公众的除外。”
本次活动还探讨了正当使用中商业惯例的理解与适用、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对姓名和地名正当使用中的问题、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商标权权利穷竭等问题。知产财经特将会议内容进行剪辑回放,以飨读者。
分享话题:
1.针对《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2条第1款,符合商业惯例如何理解?
2. 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等中的“善意”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华润”案)?
3. 使用描述相关标志正当与否的界限在哪里?【(1)如果使用者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本身就表明不是描述性使用?(2)正当使用,是否需要不误导公众作为例外?(3)正当使用姓名如何符合商业惯例?】
4. 指示性使用注册商标,指示性的范围和类型?如何认定构成误导公众?【(1)销售商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2)销售商在自制的包装袋中使用注册商标用于该产品销售后的包装;(3)销售商为销售而分装,在分装中使用注册商标;(4)将注册商标作为销售商的点面抬头或者网店点名;(5)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主体登记(例如“XXX二手车销售公司”)】
5. 商标法修改是否需要规定权利用尽及其例外?
6. 权利用尽与指示性使用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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