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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新副院长: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加减”之道与实践适用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管辖新规的核心调整是减法减负、加法聚焦、范围拓展,完善管辖体系;对于相关各方,新规有助于普通人了解维权路径,有助于企业规范网络行为,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从长远来看,新规对于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网络空间清朗有序也有着重要意义。相信随着新规的落地生根,互联网法院也会在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会议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管辖范围的调整,有效回应了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行业对该规定的变化高度关注,相关各方亟需准确理解与适用新规。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知产财经特于11月14日举办《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线上公益大讲堂,邀请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对这一重要司法规定进行权威解读,以帮助法律从业者、互联网企业及相关各方及时了解互联网案件管辖的最新变化,准确适用相关规定。知产财经特将主讲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一、锚定时代坐标: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的制定背景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可能会有人好奇:中国各地的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时间最长已有八年有余,为什么要在此时专门出台新的规则,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可以说,此次调整并不是凭空产生,而是时代发展、功能升级、现实需求三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落实中央精神:给数字经济发展“定规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公报中也指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这都说明,未来,我国将加快推进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发展体制。司法工作也要进一步围绕发展数字经济这一核心工作,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今天,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字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明确的规则,为其发展保驾护航。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处理网络纠纷的专业法院,是一个面向网络空间的裁判厅。通过调整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将能够更好地集中处理新型网络案件,把中央的上述要求落到实处,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明确法律遵循,保障网上办事、消费、创业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二)顺应功能升级:互联网法院要从“搭架子”到“定规则”

  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之初,主要目标是探索网上打官司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首次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又在互联网法院的多年实际运行中,通过陆续出台一系列规则和司法解释,完成了在线立案、开庭、送达等审理机制创新,建立了成熟的在线诉讼体系,“网上纠纷网上审”的模式也已为大众广泛接受。到今天这个阶段,应该说互联网法院已经完成了阶段性使命,新的任务也将接踵而至。

  根据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的明确要求,互联网法院此次功能升级核心任务,在于集中处理新型复杂网络案件,输出治网裁判规则,发挥“头雁”作用。换言之,过去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那些简单的、批量性的传统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如今可以交由各级法院在线处理;而互联网法院应当集中精力处理新型的、复杂的网络纠纷案件,如数据盗用、算法歧视、虚拟财产侵占等等,并在审理中给出一套明确的裁判标准,从而让公众清楚了解在网络上哪些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又被法律所禁止。

  (三)回应现实需求:解决数字时代的“新麻烦”

  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也有一系列新问题伴随而来。此次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定的出台,一大目的便在于直面个人信息泄露、虚拟财产侵权、数据爬虫、流量劫持等新型纠纷。由于法律规则调整相对于技术发展的滞后性,这些新型纠纷所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过往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答案。因此,调整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也将有助于更好满足群众对新型权益保护的需求,明确纠纷解决标准。

二、聚焦核心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加减乘除”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保留了四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继续集中管辖,具体包括:(1)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2)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此外,新规还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做出了一些删减、增加及调整,具体如下。

  (一)做足“减法”:这些案件,以后互联网法院不管了

  如上所述,对于经过多年实践、已有明确裁判规则、各级法院都能熟练处理的部分类型化案件,新规将其调整出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再由互联网法院大包大揽。具体包括:

  第一,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诞生之初,伴随互联网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的火爆,产生了大量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此类案件的审理规则已经较为成熟,其中涉及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与效力判断、利率的合理范围、逾期违约金的计算等实体和程序问题,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一些典型案例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此类案件也就不再必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也就是业内通称的“信网权纠纷”。此类纠纷是互联网法院过去处理的数量最多、最为典型的案件,其纠纷模式较为单一,裁判规则也已相当成熟。将此类案件交由指定基层法院集中受理,将有助于提升审理效率。

  第三,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应注意区分合同履行争议与侵权责任纠纷。新规调整后,侵权责任纠纷归基层法院管辖,但合同履行争议仍归互联网法院管辖。举例来说,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一瓶知名白酒,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是假酒,遂起诉商家要求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此种类型的纠纷就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而如果消费者因喝了假酒损害了身体健康,并起诉商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则属于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由基层法院管辖。

  第四,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包含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实体财产权侵权等,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这类纠纷与和线下侵权纠纷的审理逻辑相近,裁判规则也已相当成熟。今后,此类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说明,“减法”不影响在线审理便利性,各地基层法院已具备完善在线诉讼功能。随着全国法院统一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的推进,在线诉讼功能也会愈发完善,在线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将得到有力保障。

  (二)做强“加法”:这些新型案件,现在互联网法院专门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新增了四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网络案件,这是此次新规的一个核心亮点,分别如下:

  第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涵盖数据确权、交易、使用、泄露等相关纠纷。对此,首先需要明确“数据”的概念。按照法律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网络数据”,则特指通过网络处理和产生的电子数据。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则指因网络数据的确权、授权、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销毁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此时,需要明确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与一般信息服务纠纷、传统民商事案件的边界。举例来说,如果你与一家舆情监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舆情监测服务。若对方没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分析报告,你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此类纠纷本质上仍是一般信息服务纠纷,而不属于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因此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又例如,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据资产的,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并不在于数据本身,因此其仍属传统民商事案件,应由属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现阶段,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立案案由。在目前尚不存在“数据网络数据纠纷”案由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只能以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进行立案。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整案由规定时,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立案案由。

  第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包含非法收集/交易个人信息、算法侵权、网络传播私密信息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特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隐私权保护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纠纷,需要明确其与线下侵权、未联网终端侵权、传统人格权复合侵权行为的边界。例如,在网上获取他人家庭住址并上门骚扰的行为,由于其结果实际发送在线下,此类案件不归属互联网法院管辖。又例如,偷偷打开他人的未联网的手机,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其中的信息,此类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归属互联网法院管辖。再例如,他人在网络上散播针对特定自然人的谣言,该自然人同时主张其侵害自身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利的,应由属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包含涉及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的权属确认、侵权赔偿、合同履行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应明确其侵权结果需发生在互联网、合同需为要式合同等要件,排除普通社交账号纠纷。例如,游戏装备被他人盗用,盗用者要求被盗用者线下支付赎金才予返还,但在被盗用者线下支付赎金后仍不返还的,由于其侵权结果发生在线下,因此不归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又如,用户仅注册免费的游戏账号,其中有系统赠送的基础装备,未进行充值操作,而后账号被盗的,由于此时用户与平台间未成立要式合同关系,相关纠纷也不归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现有的立案案由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上述案由多为次级案由。

  第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涵盖流量劫持、数据爬虫、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互联网特征显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纠纷通过互联网实施,损害结果也发生在互联网上,其主要发生在企业之间,破坏网络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同时也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需要明确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要件是通过互联网实施损害、损害结果也发生在互联网上。诸如线下仿冒他人的商标、线下虚假宣传的行为,即使同时涉及到互联网,相关纠纷也不归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而同时涉及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合案由案件,按照新规,应由指定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但如果案件具有新型网络纠纷的特点,权利人也可选择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拓展管辖范围:行政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范围更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相应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行政案件方面,新规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其适用场景即因不服行政机关网络监管处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看到,上述涉及的几类纠纷,正与此次新规新增的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新型案件类型相对应。这一调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更精准的司法审查,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网络监管,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形成“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网络综合治理合力。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新规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随着数字经济的全球化,跨境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

  过去,此类案件因涉及跨境问题,往往存在送达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此次新规将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件统一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方面有助于有效解决跨境送达难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也能够不断探索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判规则,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海外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

  (四)上诉机制: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决,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以北京为例,属于网络域名、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数据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除此之外,其他案件(非数据争议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虚拟财产纠纷,个人信息、隐私权纠纷,行政案件)二审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各区法院受理的涉网案件提起上诉的,由各自原二审法院审理。举例来说,对于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不服并提起上诉的,二审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彰显法治价值: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调整,并不仅是法院内部的分工变化,更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治理,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个人认为,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精准司法保障

  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数据的产权归属、交易流通、利益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此次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调整,一大目标是让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涉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案件,明确数据交易、虚拟财产保护、平台竞争等法律规则与边界,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让企业在数据交易和利用过程中有法可依。

  对于平台经济,此次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也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有力规制平台经济中涉及的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激发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字经济参与热情,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和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深入发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上的许多行为的边界尚未得到清晰界定,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乱象丛生。此次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旨在让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与网络空间治理息息相关的新型案件,从而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促发展,遏制网络乱象,并形成“司法+行政”的综合治理合力,净化网络空间。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

  互联网法院本身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此次管辖调整,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体现。一方面,管辖调整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专业法院攻坚新型案件、基层法院处理常规案件”,将司法资源更精准的投向更有需要的领域,提高司法效率。未来,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新型案件的过程中,也将持续探索专业化审判与数字技术的融合,例如使用AI技术辅助审判、使用区块链技术辅助村正等,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曾经,大家打官司最头疼的是跑法院、耗时间,在线诉讼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今天,人民群众不仅希望能方便地打官司,更希望自己在网络时代的新型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此次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在保留在线诉讼便捷性、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也将更加精准地保护新型权益,提升司法公正与获得感。

四、总结与展望:让新规落地生根,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概而言之,此次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调整,是数字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旨在最大程度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司法需求,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彰显了我国用法治手段治理网络空间、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担当。

  管辖新规的核心调整是减法减负、加法聚焦、范围拓展,完善管辖体系;对于相关各方,新规有助于普通人了解维权路径,有助于企业规范网络行为,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从长远来看,新规对于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网络空间清朗有序也有着重要意义。相信随着新规的落地生根,互联网法院也会在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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