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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获禁令!UPC作出首个主审程序当庭判决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2026年2月1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就飞利浦(Philips)诉贝尔金(Belkin)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裁决:贝尔金公司的产品构成对飞利浦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EP 2 867 997 B1)的侵权,判令贝尔金及相关实体在多个UPC成员国范围内承担禁令、损害赔偿、信息披露等救济措施。这是UPC自成立以来,首次在主审程序中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bench ruling)发布裁决。

  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从IP fray获悉,2026年2月1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就飞利浦(Philips)诉贝尔金(Belkin)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裁决:贝尔金公司的产品构成对飞利浦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EP 2 867 997 B1)的侵权,判令贝尔金及相关实体在多个UPC成员国范围内承担禁令、损害赔偿、信息披露等救济措施。这是UPC自成立以来,首次在主审程序中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bench ruling)发布裁决。

  本案源于飞利浦与贝尔金之间围绕无线充电技术的长期专利争议。飞利浦是EP 2 867 997 B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已被宣告为“Qi无线充电标准”的一部分。所谓的“Qi”是由无线充电联盟(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WPC)制定的一种全球通用的无线电能传输标准,主要基于电磁感应原理,使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移动终端能够与充电底座进行交互,实现无需线缆的电力传输。目前,该标准已成为全球移动电子设备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无线充电技术规范。

  在本次判决中,法院认定贝尔金的Qi兼容充电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针对贝尔金提出的抗辩,即其产品仅具备“接受”功能而不具备“拒绝”功能,法院认为,权利要求所强调的是该通信步骤的技术功能与逻辑实现,而非形式上是否同时具备两个选项。因此,即便设备在实际运行中仅执行“接受”操作,也在技术效果上覆盖了权利要求所描述的通信机制,构成侵权。

  此外,贝尔金在诉讼中还提出了基于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的抗辩,主张作为标准实施者不应受到禁令救济。对此,法院经审查提出,贝尔金未能证明其在谈判过程中履行“善意被许可人”的义务,亦未展示出对获得许可的真实意愿和配合行为,因此不足以触发FRAND框架下对禁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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