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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知名商标 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共同遵循的重要准则。本案系精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依法惩治代理机构帮助侵权的典型案例,清晰厘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明确其在“明知或应知”委托事项属恶意抢注时仍提供代理服务,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精准斩断了恶意抢注的产业链条,倒逼商标代理行业规范自律,彰显了司法对商标注册与代理秩序的坚定维护。

恶意抢注知名商标 代理机构连带担责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35241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终656号

基本案情

  某啤酒公司系“蓝某”系列知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贸易公司持续、多次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商标高度近似的十多枚商标。某啤酒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代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某啤酒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代理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同处一城,作为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知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在其代理申请的部分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贸易公司申请多达15枚近似商标,该代理行为有悖诚信,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帮助侵权。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某代理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共同遵循的重要准则。本案系精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依法惩治代理机构帮助侵权的典型案例,清晰厘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明确其在“明知或应知”委托事项属恶意抢注时仍提供代理服务,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精准斩断了恶意抢注的产业链条,倒逼商标代理行业规范自律,彰显了司法对商标注册与代理秩序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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