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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原创】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对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2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本文将通过对两个规定的解读,为当事人在浙江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提供相关指引。

  作者:陈为  法学博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而言尤为复杂,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各知识产权法庭等特殊法院/法庭的原因,还在于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较少而涉及到跨区域管辖问题,在四级法院审判职能重新定位后则加剧了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困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和《通知》是知识产权案件适应四级法院审判职能重新定位后的最新管辖标准,本文将通过对两个规定的解读,为当事人在浙江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提供相关指引。

  一、《若干规定》《通知》施行后对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专业性较强,且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因此正确贯彻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精神,需要在坚持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原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安排,从而正确发挥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若干规定》和《通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使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与之前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相比,《若干规定》和《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第一,明确了七类案件实行特殊管辖。《若干规定》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七类案件(以下简称七类特殊案件)设置了特殊的管辖规定,涉及该七类特殊案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所在中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院管辖。对于浙江法院来说,因已经有杭州、宁波、温州三个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七类特殊案件,此次最大的变化在于对适用特殊管辖规定的涉发明专利等六类案件的案由进行了限定,即除权属、侵权纠纷之外的如合同纠纷案件不再实施特殊管辖,而改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权属、侵权纠纷应与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相一致,即二级案由中涉及发明专利等六类客体仍应按特殊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即使涉及发明专利等六类客体的不再按照特殊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行政案件不再实行特殊管辖。在杭州、宁波、温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浙江的涉外观设计专利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行政案件均集中至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考虑到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处理与上述七类特殊案件相比,并不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的查明,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现实中也改变了之前因认定标准不一造成的驰名商标认定滥用的乱象,因此《若干规定》改变了这一集中管辖制度,各知识产权法庭不再集中管辖涉外观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行政纠纷,改由具有管辖连接点的中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行政纠纷,但是,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纠纷除外。对浙江法院而言,日后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涉外设计专利权属、侵权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纠纷,但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纠纷仍应由相应中院管辖。

  第三,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增加、级别管辖的标准有所改变。因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下放到基层,为了确保每一个中院辖区内至少有一家能够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浙江增加了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也有所调整。以浙江为例,原先衢州、丽水、舟山地区没有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通知》增加了衢州江山市和衢江区、丽水市云和县和莲都区、舟山普陀区作为这三个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如杭州钱塘区和临平区、湖州安吉县、绍兴嵊州市、金华金东区、台州临海和天台县人民法院均为这次调整后新增加的具有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从级别管辖来讲,原先浙江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基层法院和中院级别管辖标准为500万元,此次没有变化,主要变化的是原先杭州、宁波、温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8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若干规定》和《通知》施行后,三家知识产权法庭将不再跨区域管辖8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具有管辖连接点的相关中院受理。

  至此,浙江地区基层、中院、高院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调整完成,一般情况下,对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言:

  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等47家基层法院受理除七类特殊案件和涉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之外的标的不足500万元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除技术秘密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就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海关之外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非涉及七类特殊案件、外观设计和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个地区中院受理除七类特殊案件之外的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涉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受理以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关为被告的和涉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受理不服所在地基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

  3.杭州、宁波、温州3家知识产权法庭除受理本辖区内上述第2点规定的案件之外,还跨区域受理七类特殊案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各方当事人均在省内为2亿元以上)的七类特殊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除七类特殊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知识产权法庭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上述第2点规定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知识产权法庭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上述第2点规定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受理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上述第2类案件的除法律适用问题之外的再审审查案件。


  二、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民事案件

  1.七类特殊案件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的七类特殊案件。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发生在宁波市、绍兴市、嘉兴市、台州市、舟山市的七类特殊案件。

  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的七类特殊案件。

  上述案件的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举例来说,如以住所地位于湖州市的当事人为被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一审,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该类案件管辖规定与《若干规定》颁布之前没有变化。

  2.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11家中院受理本辖区内的相关案件。

  该类案件的上诉法院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类案件的管辖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发生变化,仍以湖州为例,5月1日之前,如以住所地位于湖州市的当事人为被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月1日之后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一审,均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除1、2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除技术秘密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各基层法院管辖地域范围见表1。

  该类案件上诉法院为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杭州市辖区内涉网络著作权纠纷,即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和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涉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第二,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省内涉亚运会的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萧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网络著作权和域名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5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不足1亿(均在省内为不足2亿)的技术类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

  该类案件大部分地区均没有变化,有变化的在于新增加基层法院管辖权的地区,如仍以住所地位于湖州市安吉县的一被告为例,2022年5月1日前的侵害商标权或著作权纠纷,按之前管辖规定,应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受理,5月1日后则由安吉县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则均应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以住所地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的一被告为例,5月1日前的侵害商标权或著作权纠纷,按之前的管辖规定,应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1日后则由衢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则应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以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的一被告为例,涉及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如为网络著作权或域名纠纷,则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如为涉亚运会商标、著作权纠纷,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均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以下简称涉外等知识产权纠纷)应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规定,而不再适用涉外等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实践中存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没有涉外等商事案件管辖权而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情况,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但无涉外等商事案件管辖权,此时如产生以海曙区为管辖连接点的涉外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海曙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再比如发生在杭州市的涉外等商事案件集中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但该院仅有网络著作权和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如产生以上城区为管辖连接点的涉外商标案件时,应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而不应按涉外等商事案件的规定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只有以上城区为管辖连接点的涉外网络著作权案件,才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

  (二)行政案件

  因浙江法院已全部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因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般与民事案件管辖相同,即在符合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类型,涉及七类特殊案件的行政案件由杭州、宁波、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涉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关的行政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案件均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举例来说,如不服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处理纠纷,由杭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不服一审判决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处理纠纷,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判决则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商标行政处理纠纷则由安吉县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判决则应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知产行政案件应与涉外知产案件一样,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跟随其他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如部分地区对行政案件实行交叉审理或由当事人直接选择法院受理等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刑事案件

  此次《若干规定》和《通知》未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虽然之前各级法院与同级检察、公安机关共同制定的“三合一”规定中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5月1日之后,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三合一”,且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所调整,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仍有所变化,主要涉及的是原先实行跨区域管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如绍兴嵊州市人民法院原先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在嵊州市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根据“三合一”规定是由检察机关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次调整之后,绍兴嵊州市人民法院具有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相应发生在嵊州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将由嵊州法院管辖,无需再向上虞法院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与民事案件管辖的最大区别在于无七类特殊案件之分,但笔者建议,刑事案件如涉及七类特殊客体的,也可由中院提级管辖,以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三、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民事案件

  1.中院和高院之间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中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调整为50亿元以上,且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亦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即原技术类案件不适用这个50亿的标准。由于《若干规定》实际上调整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因此此次调整对于中高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影响,主要就是被此次《若干规定》下放到基层法院和其他中院审理的案件,具体而言:

  (1)对于七类特殊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规定,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案件。

  (2)对于七类特殊案件之外的案件,适用上述法发〔2019〕14号的规定,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案件。

  2.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

  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是本次《通知》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给不同地区以级别管辖的选择权,可以在固定的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浙江法院为了保持之前级别管辖的稳定性,仍然采用了500万元的标准,所以此次调整主要还涉及到原先由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8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被此次500万元的标准所代替。因此,除七类特殊案件、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不足500万元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5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行政和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层级,如果是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关作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量刑尺度看,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标准。

  综上,对于民事案件而言,一审主要看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和标的,七类特殊案件不足1亿元(当事人均在省内为不足2亿元)根据地域选择杭州、宁波、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1亿元以上(当事人均在省内为2亿元以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观设计专利和涉驰名商标认定不足50亿元案件由各中院受理,50亿元以上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案件500万元以下均由地域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超过500万元由地域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则无需看标的,只看权利类型,七类特殊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其他案件向一审法院辖区的中院提起上诉。对于一审行政案件从案件类型上与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一致,级别管辖则需要看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层级,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海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也与民事一致,七类特殊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其余则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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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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