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溪贺 知产财经全媒体
2021年底至2022年初,一系列商标维权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前有“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被叫停,后有“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于公堂之上厘清了争议,而“金银花”商标纠纷则紧随其后,再一次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一时之间,不同立场的多方观点纷纷涌现。
社会公众从普适情感出发,关注的问题在于“青花椒”等作为通用名称为何能被注册为商标,是否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占有,且多数认为维权方属于“碰瓷”行为;而法律界则聚焦涉案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使用相关标识是否属于正当性使用等。当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还要从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
通用名称纷争频起
(一)“青花椒”商标维权案
2021年下半年,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与其他数十家四川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起诉。万翠堂公司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五阿婆火锅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判定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计30000元。
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二审指出,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驳回了万翠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金银花”商标维权案
2022年年初,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向媒体发声,称60家企业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且在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侵权并进行了赔偿。公开消息显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达123起、法律诉讼79起,均为商标侵权纠纷。
此外,相关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曾公示,“金银花”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商标局公告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显示,199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不当”为由,对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撤销。但2010年,在未有公开证据显示已恢复权利的情况下,碧丽公司受让取得“金银花”商标,并于2019年起进行批量商标侵权诉讼。
1月24日,在社会舆论等相关压力下,多名被诉企业称收到了法院的原告撤诉通知。1月25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发布声明,要求原告碧丽公司立即向各地法院撤诉并返还所有调解款。而碧丽公司未予以回应。
厘清权利边界
在上述系列商标维权案件中,公众的首要疑惑点在于,“青花椒”“金银花”等作为通用名称,为何能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予以明晰,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以青花椒为例,“青花椒是一种植物果实以及根据果实做成的调味品,在调味品上作为通用名称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按照商标分类,调味品属于第30类,如果在第30类上作为调味料直接注册‘青花椒’商标,显然不会成功。但如果到第43类服务类,即餐饮、饭店、餐厅服务上,‘青花椒’就不属于通用名称,可以在43类进行注册。我想在这一点上法院还是要明确的。”“青花椒”系列二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丽庭长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正如很多业界人士在讨论时经常提到的,苹果在水果类别上是通用名称,但在手机类别上却不属于通用名称,即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因此在“青花椒”系列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认为“青花椒”属于依法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通用名称相关的纠纷中,确认了所涉商标的合法性后,还要遵循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应与商标保护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商标的显著性对商标权保护也是有影响的。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识别功能呈正相关。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识,显著性越强的商标,辨识度就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相对较大。”杨丽庭长强调,在“青花椒”案中,法院认为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弱,其与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一旦商标具有弱显著性特点,即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三是正当性使用的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被控涉案侵权人对他人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要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青花椒”案件中,被告为什么属于正当使用?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解释道,“我们不能只盯着‘青花椒’三个字,因为店招上不只有这三个字,其突出的描述是‘青花椒鱼火锅’,是对其提供的餐饮菜品特征的描述,所以才构成正当使用。反过来讲,在原告注册商标合法的情况下,被告店招上如果突出的只有‘青花椒’三个字,比如被告的餐厅叫青花椒餐厅,且不属于对菜品特征的描述,这种情况下也许就不是正当使用了,很可能会与青花椒餐饮服务商标相冲突。”
杨丽庭长也强调,在涉案商标有效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还是要探究个案中的事实、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不能因为四川高院在本案中依法支持了涉案商家不构成侵权,其他经营者在后续店招的使用中就可以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这一点上我也想提醒各商家和公众,在当前创新时代,不光要在商品和服务上创新,还要在经营上提升竞争力,打造自身品牌。通过商标注册进行规范使用,同时尊重他人商标,才不会陷入类似于此次‘青花椒’的侵权风波当中。”
谨防“滥诉”行为
“青花椒”案件的上诉人——馋猫鱼火锅店的老板收到判决书后向媒体感慨:“我们现在也要赶快把‘馋猫鱼’注册为商标。”事实上,通过查询可知,“馋猫”商标早已经被他人注册。未来该火锅店是否还会卷入其他商标侵权之争,我们不得而知,但本次其遭遇的维权事件却为其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上了重要一课。
本次“青花椒”“金银花”等系列案件能在社会中引起巨大反响,也反映出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积极性显著增强。但在商标注册申请量提升的同时,也要反思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据杨丽庭长介绍,在目前法院受理的商标诉讼中,确实存在很多商业规模化维权案件。从法律上来讲,作为商标权人依法维权应该得到支持,但中间也不排除有个别权利人滥用权利,这种行为并非为法律所支持。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如何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无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商标权人和市场经营者来说都值得深入思考。
关注上述案件的受访律师表示,对于类似涉嫌“滥诉”的商标纠纷,不能等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等应及时通过制度性建设厘清注册商标权利的边界,堵上可能存在的漏洞。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有效规制商标权被滥用,才能让商标的价值真正发挥到最大化。
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借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言论指出:“商标不是禁忌。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他表示,“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主要以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基础。因此回到整个商标的保护范围来说,注册的商标该给予保护,但处于公有领域的部分应该仍然保留到公有领域当中。两者之间要相安无事,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