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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浏览器以“卡片式”结构化呈现搜索结果构成帮助侵权

来源于 天津三中院 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本案系天津市首例浏览器“结构化”搜索结果被认定侵权的典型案例,涉及对互联网新技术形态及衍生的新型侵权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对技术问题的挑战,司法者应保持专业自信,正确处理法律与技术的关系,不被技术壁垒困惑,而应通过分析技术背后的行为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利用法律的张力作出正向指引。

  【案情摘要】

  “某浏览器”系被告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手机端APP,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某计算机公司在其运营的“某浏览器”中以编辑、推荐盗版网站等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小说,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某计算机公司在小说目录页面主动增加“发现好书”“**小说”“***栏目”进行用户导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计算机公司辩称,“某浏览器”使用的搜索引擎是**搜索,**搜索的运营主体是案外人公司,某计算机公司系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未实施直接提供作品内容的侵权行为,搜索结果“卡片式”展示目的是优化用户浏览体验,是转码中立技术,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搜索结果“卡片式”呈现方式以及附加功能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领域普遍技术服务特点。从网络传播行为角度看,其与用户之间产生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了作品传播的效果;从技术角度分析,以“卡片式”结构化呈现搜索结果的技术和行为,使得受众更加精准地选择该呈现方式的搜索结果进行阅读,导致受众容易排除对其他搜索结果的选择性,该结构化技术是在转码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人工干预的比重和效果。法院在某计算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技术的分工亦未清晰地举证证明技术原理的情况下,根据侵权取证的行为表现分析,认为结构化呈现技术是对搜索结果的优化和聚合处理,是由浏览器一方自身把控的独立的编辑和推荐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首例浏览器“结构化”搜索结果被认定侵权的典型案例,涉及对互联网新技术形态及衍生的新型侵权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对技术问题的挑战,司法者应保持专业自信,正确处理法律与技术的关系,不被技术壁垒困惑,而应通过分析技术背后的行为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利用法律的张力作出正向指引。本案在保护和尊重手机端浏览器APP应用技术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转码技术中“卡片式”结构化呈现行为进行了著作权法框架内规制,聚焦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分析,防止因技术导致法律保护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树立审判理念即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审判者不能脱离的底层逻辑是技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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